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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478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祖明
联系方式:0571-86688788
注册时间:2000-02-18
公司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77号
简介:
生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豆制品),饮料(蛋白饮料类),蛋制品(其他类),果冻,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制品),罐头(其他罐头);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食品,初级食用农产品(除药品);服务:豆制品、豆制品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豆制品检测;收购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限直接向第一产业的原始生产者收购);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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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与清河区祖名豆制品经营部、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苏08民初377号         判决日期:2019-10-18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发公司)与被告清河区祖名豆制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清河祖名经营部)、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祖名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典发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4947433“”、第9943249号“”、第9943225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祖名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清河祖名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祖名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万元,清河祖名经营部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1、原告是台商企业,原告祖辈是制作食品世家,到大陆投资后,在大陆生产系列产品中主要以速冻豆腐为主产品,填补了国内市场的这一项空白。2005年原告申请了注册商标“”,将其用在豆腐产品上,在此前,国内的食品行业还没有“千页”、“千叶”等豆腐名称。由于产品的质量优异,“”牌豆腐产生了极高的知名度及公众知晓度,产品销售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在全国同行业销售居冠。“”豆腐不管质量、销量还是售价都是他人无法超越的。从2009年开始,原告公司成立了专门的打假队伍,在全国打击假冒仿冒,维护公司知识产权不被侵犯,在浙江、江西、江苏、河南、河北等省市都有维权的案例。2009年浙江省侵权情况特别严重,原告在浙江的钱江晚报登报公示。2010年7月在武汉成立的一家假冒工厂被工商查处,还被中央电视台、香港南华早报、新加波联合早报报道。2011年4月份在武汉又出现一家印刷假千页牌豆腐包装袋厂家被刑事立案后判刑,国内媒体也有报道;2、2018年8月份开始,原告发现在浙江、江苏两省存在大量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祖名千页豆腐”产品,原告的注册商标“”在2005年申请,2008年由国家核准。“”及“”也分别在2013年2月28日和2013年1月14日由国家核准。被告在原告的注册商标前加上“祖名”两个字,其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第4947433号“”商标,其使用的“千页”与我方图文商标近似;被告侵犯了原告第9943225号“”商标专用权,被告使用的“千页豆腐”与我方的商标是相同的;被告侵犯了我方9943249号“”商标,被告使用“千页豆腐”字样与我方该图文商标近似。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典发公司于2005年5月11日在吴江市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808万美元。营业期限自2005年5月11日至2055年5月10日。经营项目:加工速冻食品,水产品加工品;调味品的生产;豆制品的生产;糯米肠的生产;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08年8月14日,典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第494743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豆腐、豆腐制品、腐竹、食用蛋白、鱼制食品、猪肉食品、火腿、冷冻水果、果冻。 2013年1月14日,典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第994324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豆腐、豆腐制品。 2013年2月28日,典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第994322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豆腐;豆腐制品,其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27日。 被告祖名公司于2000年2月18日在杭州市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9358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自2000年2月18日至9999年9月9日。经营项目:生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豆制品),饮料(蛋白饮料类),蛋制品(其他类),果冻,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制品),罐头(其他罐头);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食品,初级食用农产品(除药品);有机肥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收购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限直接向第一产业的原始生产者收购);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告清河区祖名豆制品经营部于2016年3月23日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尚中国,经营场所:清河区丰登路农贸市场003号,经营范围:初级农产品、日用百货批发、零售、食品经营。(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5月28日,被告祖名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第23200411号“”商标并获得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核准使用日期:2018年5月28日至2028年5月27日。 2018年6月14日,被告祖名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第23200665号“”商标并获得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核准使用日期:2018年6月14日至2028年6月13日。 2018年11月7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公证处出具(2018)淮阴证民内字第225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如下内容:“2018年10月19日,公证员刘某与工作人员蒋卓君及典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超远来到淮安市××丰登路的“丰登路农贸市场”,委托代理人吴超远在市场摊位上标示着“祖名豆制品”字样的一家摊位购买了“祖名千页豆腐”一盒,并取得票据一张,公证员使用自带手机对市场内外部分现状进行拍摄,得照片2张,上述购买的“祖名千页豆腐”和取得的票据由公证员当场封存并全程保管带回公证处。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对上述所购的“祖名千页”豆腐及取得的票据进行拍照,并在此对所购的“祖名千页豆腐”进行封存,加贴公证处封条,得照片8张,封存后所购豆腐及取得的票据交由吴超远保管。”原告以该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主张两被告生产、销售标有“”字样的涉案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商标注册证书及公证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加雷 审判员丁然 人民陪审员高东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平平
判决日期
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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