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新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冯丽伟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民特296号
判决日期:2019-10-16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中新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联公司)与被申请人冯丽伟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新联公司称,一、中新联公司多次通知冯丽伟续签劳动合同,但冯丽伟以多种理由拒绝续签,致使合同到期而不得不终止,终止责任应由冯丽伟承担;二、冯丽伟申请仲裁时隐瞒已休完年休假的事实,且仲裁庭以迟交证据材料为由,未接受中新联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故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2954号仲裁裁决。
冯丽伟认可仲裁裁决,请求驳回中新联公司的申请请求。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海淀区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12954号仲裁裁决:一、中新联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丽伟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13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217.77元;二、中新联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丽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三、中新联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冯丽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3日未休年假工资4188.43元;四、驳回冯丽伟其他仲裁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中新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北京中新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何锐
审判员张瑞
审判员王丽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韦盛轲
书记员宋惠玲
判决日期
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