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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52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凌汉东
联系方式:027-51156100
注册时间:1992-06-03
公司地址:武昌区和平大道745号
简介:
承担国内铁道、公路、市政、地铁轻轨、建筑、煤炭、电力、化工石化、石油天然气、冶金、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建材、水运、民航、军工、水利、海洋、轻纺、农林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勘察、设计、咨询、造价服务、环境评价、工程总承包、建筑安装、项目管理、检验检测、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具体范围见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工程设备、机械、产品的制造、销售;承包境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承包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基础设施投资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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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福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525民初2141号         判决日期:2019-10-24         法院: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沂市福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市福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夫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蔚、宁元辉,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辉、王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临沂市福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暂定2000000元,最终以鉴定后的工程造价为准)及利息(利息按年利息6%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为止),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具备通信设备、通信集成设备安装、维护,网络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外墙保温等施工资质的企业。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将怀邵衡铁路工程红线内作业工程发包给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原告的全体员工在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对相关路段的通信设备、通信集成系统安装、维护相关工程进行了施工作业,作业里程约20.178千米,内容包括场坪站、综合洞室所有铁塔、移动、联通、电信的通讯设备、光交箱、配电箱等多项工作。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口头承诺在施工完毕后据实结算支付工程款。现工程已施工完毕并投入运营,但被告拒不给原告结算工程款。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辩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作为怀邵衡铁路红线内网覆盖工程的发包方对外招标,有资质的被告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取得总承包资格。后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将施工业务发包给具有资质的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并进行了报备;原告从未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有任何来往,也无口头或书面协议,故原告无权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主张权利。且案涉工程并不存在非法承包、转包、分包的情形,原告非案涉工程的承包、转包、分包人,甚至对于是否提供了劳务均无法证实;再者,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已向被告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原告无权向被告请求支付工程款,故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铁塔湖南省分公司怀邵衡铁路红线内网覆盖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约定由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承包人,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依约定履行了义务;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与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怀邵衡铁路红线内公网覆盖工程(铁塔公司部分)施工合同》,约定由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作为施工分包方,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也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起诉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列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对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被答辩人要求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将怀邵衡铁路红线内公网覆盖工程分包给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后,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将枫木冲隧道入口到出口,南雪峰山隧道入口到出口,仓稼岭隧道入口到出口的施工劳务分包给案外人河北康斯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故实际施工人系河北康斯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双方有施工日志及来往函件及资金来往足以证明,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根本不认识原告,双方无任何协议,亦无施工签证、施工日志,资金来往,故原告与被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着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并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临沂市福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临沂市福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宝凤
判决日期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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