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宝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李文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豫0311执1308号
判决日期:2019-10-25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洛阳宝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李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11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2019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邮寄送达后,李文文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8月28日、2019年10月8日共计提起三轮网络查控,2019年10月8日提起一轮人行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微信、支付宝、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李文文一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656余元,对冻结的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继续冻结,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到期前向本院申请续冻。
2.2019年7月23日前往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李文文名下无其他可执行房产。
3.2019年7月31日前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李文文名下无公积金可供执行。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李文文户籍地洛阳市××××庄村进行现场调查,因地址不明确,对村民进行走访未获得准确住址,随后我院干警前往李村镇上庄村委进行走访,村委主任表示其属下庄村民,结婚后户籍迁入上庄,现离异并搬离上庄,其在上庄无任何财产,该调查结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措施。
四、因被执行人李文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因被执行人李文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同时对被执行人李文文作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将其报送公安机关采取临控措施。
2019年10月2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债权尚余30152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判决结果
本院(2019)豫0311执13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文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宝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张雪梅
审判员胡炎峰
审判员周亚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腾飞
判决日期
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