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嫩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豫0423执1141号
判决日期:2019-10-14
法院: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尚嫩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豫0423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尚嫩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志勇进行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周振祥
审判员陈金辉
审判员任超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胜昔
判决日期
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