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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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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吉0721执1743号         判决日期:2019-10-15         法院: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金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的(2018)吉0721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被告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所得人民币88100元予以收缴。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此案移送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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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于2019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于2019年8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于2019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将违法所得88100元交付,余款作出还款计划
判决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刑初455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范伟旭 审判员赵中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英昊
判决日期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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