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与松山区文峰电信营业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民申3213号
判决日期:2019-10-09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赤峰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松山区文峰电信营业厅(以下简称文峰营业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4民终6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电信赤峰市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将两起通讯事故混为一起通讯事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判令再审申请人恢复26户的网络通讯实际是2016年10月11日松山区老府至二道河子处传输中国电信宽带信号的光缆被剪断的故障所引发,并非2016年11月7日因光电箱发生通信阻断所引起。(二)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发生本案所涉通讯事故的设备和线路属于被申请人维护,原审判决认定由再审申请人一方承担维护义务没有合同依据。(三)涉案合同已经解除,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错误分配合同义务,又超请求认定再审申请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不但事实认定错误,且程序违法。本案审理中再审申请人多次提出双方合同已经由再审申请人通知解除。但原审法院却未将此作为争议焦点予以审理。且在未予审理的情况下,依据错误的事实认定。直接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解除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指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梁建武
审判员梁宏
审判员薛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鲍琳姝
判决日期
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