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667万元
法定代表人:翟晓枫
联系方式:0316-3322011
注册时间:1995-02-28
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1155号
简介:
疫苗、血液制品、化学药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三河市新源供热有限公司、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冀10民终3688号         判决日期:2019-09-26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三河市新源供热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2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三河市新源供热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案由应当为供用气合同纠纷,而不应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令三河市新源供热有限公司返还入网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供用蒸汽入网协议》已经明确供汽开始时间和期限,合同期限并非《入网协议》必须约定且明确的条款。原审判决依据交易习惯认定入网协议的有效期限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至采暖用汽人和生产用户的所有权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止,无事实依据,也不存在该交易习惯。上诉人终止供汽系政府政策的不可抗力造成,并非上诉人原因造成。入网费已经实际投入蒸汽管网建设,不存在返还基础。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入网费实际是三河市新源供热有限公司代政府收取并建设管网,形成的蒸汽管网的产权属于政府所有,不属于上诉人的资产,即便应当返还入网费,也应当由三河市新源供热有限公司向政府相关部门主张。 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三河市新源供热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 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河市新源供热有限公司向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管损费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三河市新源供热有限公司主张的管损费用发生于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至三河市新源供热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三河市新源供热有限公司辩称,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 三河市新源供热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蒸汽费人民币2664715.47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664715.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返还用汽入网费252561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6月11日,三河华源特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汽方)与福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用汽方)签订供用蒸汽入网协议,入网费金额300万元人民币,协议对用热地址、建筑面积、项目名称、合同用量、蒸汽用途、用汽时段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供汽方按本合同规定的起始时间、供汽量、供汽质量、供汽期限,保证用汽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有可靠的热源。2009年6月19日,福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三河华源特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管道安装费300万元。新源公司与中科公司于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签订了供用蒸汽合同,合同均对用汽地点、面积、用途、用汽量、热力站、供汽质量、供汽计量、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关于供汽时间双方约定,冬季采暖供汽为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生产用户供汽时间为全年;关于蒸汽费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双方约定,所有用户(含采暖用汽人和生产用户)须承担蒸汽供应时造成的蒸汽管损即蒸汽在输送过程中损耗的部分,双方亦约定了管损计算方法及计算方式,其中管损计算方式为:以用汽人实际报装量为准,每单位蒸汽管损的蒸汽价格为199元/吨。合同签订后,新源公司向中科公司供用蒸汽用于冬季采暖和全年生产,2013年11月10日,燕郊高新区市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自行安装工业用蒸汽锅炉作出通知,请各工业蒸汽用汽企业在2014年3月15日自行安装燃气锅炉,解决本企业蒸汽用汽问题。2016年2月26日,燕郊高新区市政管理局、新源公司通知,经研究决定新源公司燃煤蒸汽厂4台35吨普通燃煤锅炉,自2016年5月1日零时起停止运行,进行全面技术改造,改造后的锅炉将不再供应生产工艺用蒸汽,请使用生产工艺用蒸汽的各企业用户,提前做好准备,自行使用清洁能源方式解决生产工艺用蒸汽。2016年4月30日,新源公司停止向中科公司供用蒸汽。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中科公司共拖欠新源公司蒸汽管损费共计2664715.47元(199元/吨×13390.53吨)。另查,2010年1月29日,三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三河华源特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三河新源供热有限公司。2014年1月27日,福尔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载明土地使用年限至2052年12月9日。 一审法院认为,新源公司与中科公司签订的供用蒸汽入网协议及供用蒸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新源公司向中科公司供用蒸汽,依据合同约定中科公司作为采暖用汽人和生产用户须承担蒸汽供应时造成的蒸汽管损,中科公司自2014年6月起每月连续拖欠管损费,新源公司每月抄表签署通知书时都会向中科公司催缴,中科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暂不予支付,新源公司停止向中科公司供用蒸汽后于2017年向中科公司送达律师催款函,要求中科公司支付所欠的全部管损费,2017年11月14日,中科公司进行了回函,故对中科公司关于新源公司主张的管损费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蒸汽管损费的价格及计算方式,故对中科公司关于管损费计算方式不合理的抗辩,本院亦不予采信。中科公司自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共欠管损费共计2664715.47元,在新源公司向其催缴后仍未给付,故对新源公司要求中科公司给付蒸汽管损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新源公司应否退还中科公司用汽入网费的问题,新源公司与中科公司签订的供用蒸汽入网协议,虽未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但依据合同法规定,可以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双方签订的供用蒸汽入网协议约定,中科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向新源公司支付300万元入网费,新源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的供汽量、供汽质量及供汽期限,保证中科公司正常用热。依据交易习惯,入网协议的有效期应自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采暖用汽人和生产用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止。故新源公司应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中科公司房屋使用期限内即2052年12月9日止保证中科公司正常用热,但新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停止供用蒸汽,应向中科公司返还尚未履行供热义务期限内的入网费,故对中科公司要求新源公司返还入网费2468433.4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三河新源供热有限公司蒸汽管损费共计2664715.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64715.47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反诉被告三河新源供热有限公司返还反诉原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入网费2468433.40元;上述一、二项相抵后,被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三河新源供热有限公司人民币196282.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64715.47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975元,由被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503元,由反诉被告三河新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三河市新源供热有限公司提交两组证据,分别为一、面积核查认定书、供热合同、三河市物价局关于城市集中管网工程建设费的批复。二、汽改水改造工程第二个标段合同协议书、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书、银行付款回单,主张因政府原因停止供气后,新源公司为了保障中科公司的供暖用热,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且中科公司并未支付相关费用。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表质证意见,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认为,三河市新源供热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判决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2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三河新源供热有限公司蒸汽管损费共计2664715.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64715.47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2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反诉被告三河新源供热有限公司返还反诉原告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入网费2468433.40元”; 三、上诉人三河新源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上诉人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入网费1234216.7元。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975元,由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503元,由三河市新源供热有限公司与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675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950元,由三河市新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14975元,由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9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刘炳辉 审判员相宪伟 审判员王建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占民 书记员窦博涵
判决日期
2019-09-2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