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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0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明东
联系方式:0514-80851333
注册时间:2001-07-27
公司地址:仪征市真州镇真州东路4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电、水利、暖通、房屋防水防腐、建筑装修装饰、消防设施、房屋结构补强、钢结构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非爆破拆除;建材销售;公路桥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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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崇元与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尼勒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新4028民初210号         判决日期:2019-09-22         法院: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崇元与被告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尼勒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2日、2019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崇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被告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尼勒克项目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钱崇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2018年9月为被告完成的尼勒克县第三小学(一、三标段)地下室岩棉板(70mm厚)实际工程量为8162平方米;2.请求判令被告增加支付尼勒克县第三小学(一、三标段)地下室岩棉板(70mm厚)3116.122平方米的工程款342773.4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原告实施尼勒克县第三小学(一、三标段)外墙装饰岩棉一体板工程,包工包料,合同约定10cm单层岩棉一体板每平方米合同价款230元;7cm岩棉板每平方米合同价款110元;3cm复合一体板每平方米合同价款180元;屋面挤塑板保温施工每立方米280元,完工后以实际工程量结算。竣工验收后留总价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返还给乙方。原告按期完成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8年10月30日,被告出具尼勒克县第三小学一期建设项目(一、三标段)工程量结算单,工程量总价4119486.44元,但原告发现该结算单地下室7cm岩棉板工程量数据错误,少计算3116.122平方米,工程款少计算342773.42元(3116.122平方米×110元),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2018年9月为被告完成的尼勒克县第三小学(一、三标段)地下室岩棉板(70cm厚)实际工程量是8162平方米;判令被告增加支付尼勒克县第三小学(一、三标段)地下室岩棉板(70mm厚)3116.122平方米的工程款342773.43元。 被告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尼勒克项目部辩称,被告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尼勒克项目部不是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是被告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时设立的一个办事机构,因此原告将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尼勒克项目部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尼勒克县第三小学的工程并没有完全完工,工程的电机水暖没有施工完毕,没有进行综合验收,原告所称已交付使用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尼勒克项目部将工程分包给原告的分包合同无效,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就主张工程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是否用70mm厚岩棉板进行施工,以及施工的面积是否是8162平方米,是否按照图纸施工,有待于原告提交证据证实,我方再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尼勒克县第三小学第一、三标段小教楼做保温层的面积为1315.97平方米,食堂面积2474.31平方米,行政楼面积1072.21平方米,合计4859.49平方米,所以原告所述的实际完成的8162平方米与图纸及实际完成的量不一致。针对原告应当向被告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发票而未出具,以及被告向原告多支付了工程款等问题,我方保留诉权,另案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0日,原告钱崇元(乙方)与被告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尼勒克项目部(甲方)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被告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尼勒克项目部将尼勒克县第三小学(一、三标段)的外墙装饰岩棉一体板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原告钱崇元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以完工后实际工程测量结算,10cm单层岩棉一体板每平方米价款230元,7cm岩棉板每平方米价款110元,3cm复合一体板每平方米价款180元;第八条约定: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乙方按图施工;第十条约定:剩余工程款竣工验收后留总价款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返还给乙方;第十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共同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如果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第十二条约定:工程期限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第十三条约定:保修期满工程款付清,合同终止,但乙方对本工程维修期限为竣工验收后15年;第十五条约定:如因乙方施工工程质量导致的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如因甲方管理不当造成或自然灾害等乙方不负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修复。2018年10月24日及2018年10月30日,原告钱崇元与被告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尼勒克项目部现场负责人赵浩雄、梅苏龙就传统保温工程量进行结算,经双方结算,尼勒克县第三小学一期建设项目(一、三标段)的工程量为:地下室,材料种类为岩棉板(70mm厚),数量为5045.878平方米,单价为110元每平方米,合价为555046.58元;室外悬挑板,岩棉板(70mm厚),数量为641.396平方米,单价为110元每平方米,合价为70533.56元;屋面,挤塑板(50mm厚),数量为150立方米,单价为280元每立方米,合价为42000元,苯板(50mm厚),数量为78.27立方米,单价为210每立方米,合价为16436.7元;外墙一体板,板厚10cm,数量为111,29.8平方米,单价为230每平方米,合价为2559854元,板厚3cm,数量为4864.42平方米,单价为180元每平方米,合价为875595.6元;以上总价(含税价)为4119486.44元,双方均在结算单上签字。现原告钱崇元认为该结算单地下室70mm厚岩棉板工程量数据错误,少计算3116.122平方米,工程款少计算342773.42元(3116.122平方米×11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本院依法确认原告钱崇元2018年9月为被告完成的尼勒克县第三小学(一、三标段)地下室岩棉板(70mm厚)实际工程量为8162平方米;并要求被告增加支付尼勒克县第三小学(一、三标段)地下室岩棉板(70mm厚)3116.122平方米的工程款342773.43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崇元就尼勒克县第三小学(一、三标段)地下室岩棉板(70mm厚)工程量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委托新疆天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新疆天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作出天丰基鉴字(2019)第99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一)、可以确定的项目工程量结论意见:钱崇元诉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晟新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尼勒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尼勒克县第三小学(一、三标段)地下室岩棉板(70mm厚)工程量为3712.31平方米;(二)、其他确定的项目工程量结论意见如下:现场实测时原被告双方确认属于钱崇元施工内容,但是和委托书中的保温材料不同,具体如下:1.食堂地下室顶棚做70mm厚EPS聚苯板保温696平方米;2.全部梁底及梁侧做20mm厚EPS聚苯板保温2762.89平方米;3.全部柱帽做20mm厚EPS聚苯板保温329.05平方米;4.行政楼梁底及梁侧粘网格布(未做保温)及抹粘接砂浆162.83平方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钱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442元,减半收取3221元,由原告钱崇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阿来·火加
判决日期
201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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