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格格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格格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格格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51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林
联系方式:15888830719
注册时间:2016-02-19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945号1340室
简介:
医疗科技、网络科技、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健康咨询,医药咨询(以上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心理咨询),会展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医疗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格格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京行终5753号         判决日期:2019-09-27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格格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格格医疗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4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格格医疗公司。 2.申请号:25264347。 3.申请日期:2017年7月11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44类,类似群4401-4403;4405):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心理专家服务;远程医学服务;医疗设备出租;健康咨询;饮食营养指导;矿泉疗养;兽医辅助;卫生设备出租(统称复审服务)。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吉林省力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注册号:5449160。 3.申请日期:2006年6月29日。 4.专用期限至:2019年11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44类,类似群4401-4405):医院;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动物饲养;园艺;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按摩(医疗);理发店。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206376号《关于第252643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11月8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四、其他事实 在原审庭审中,格格医疗公司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被诉决定关于服务类似方面的认定均不持异议。 原审法院另查,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至原审案件审理时,引证商标仍属于有效注册商标,可以作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格格医疗公司的诉讼请求。 格格医疗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审法院未查明事实,错误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容易产生混淆、误认,并错误认定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诉争商标经宣传和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格格医疗公司形成了对应关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商标档案、引证商标商标档案、被诉决定、行政阶段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阶段,格格医疗公司提交了其获得中国新型诊所最佳实践奖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格格医疗公司大量使用诉争商标,相关公众已将其与格格医疗公司相对应。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格格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亓蕾 审判员蒋强 审判员王晓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季依欣
判决日期
2019-09-2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