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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维
联系方式:0731-88533336
注册时间:2015-04-02
公司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翰林路112-1号
简介:
工程质量检测与鉴定;工程设备、食品药品、农作物检测,环保监测,车辆检测,产品检验检测;车辆牵引;工程测量与监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建筑材料、仪器的研发;检测仪器的计量、校准、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防雷装置检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及材料检测;电器及电子元器件检验检测;再生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研发;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公路与桥梁检测技术服务;地下管线探测;公共设施安全检测服务;水质检测服务;化肥、微生物肥、微生物土壤、水质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化工产品检测服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档案管理服务;软件研发与应用服务;计量服务;教育咨询;教育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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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石瑞、唐峥等与被告永州市中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湘1103民初3224号         判决日期:2018-02-16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石瑞、唐峥、刘业旺、彭勇军、何军芳、蒋素玉、周华清、欧庆忠、唐青云、曾筱明与被告永州市中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州中邦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永州中邦房地产公司提出反诉,并被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锦昌、陈剑、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邹兴洪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蒋石瑞、唐峥、刘业旺、彭勇军、何军芳、蒋素玉、周华清、欧庆忠、唐青云、曾筱明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临时安置费至被告实际履行完赔偿责任之日止(按每户每月2500元标准计算,2017年1月27日之前的已支付;之后暂计算至2017年8月7日为17.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房屋修复费用;4.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房屋造成的贬值损失;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开发“中邦世纪广场”项目时,施工造成原告居住的位于冷水滩区双洲路408号的永州市国家安全局原机关院内2号宿舍楼的房屋地基沉降、地面塌陷开裂、墙壁开裂、错层开裂,致使房屋产生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了十位原告的居住生活及生命安全。经原告找被告协商,2016年1月25日双方签订《临时安置协议》,约定在协议签订之后2个工作日内,被告按每户业主每月25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共计30万元;被告在2016年4月1日前提交初步赔偿处置方案,2016年7月1日前就赔偿处置方式、标准及条件达成一致,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的,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但直至今日,被告都没有向原告提交任何赔偿方案,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另对于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应承担修复费用、原告房屋不能居住使用的经济损失、房屋价值贬损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诉请。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上述第3、4项诉讼请求。 被告永州中邦房地产公司辩称,一、原告房屋受损并非答辩人的“中邦世纪广场”项目施工直接造成,而是由于其房屋加层,下部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足、室外排水不畅、墙体门窗洞口较大引起的;二、答辩人与原告方签订的《临时安置协议》不能作为认定房屋损害责任和相关损失赔偿标准的依据。该协议签订当时是原告房屋受损原因不明,有待鉴定,答辩人采取的临时安置措施,不能认定为答辩人对房屋损害责任的认可;答辩人已依约向原告提供了处置方案,但因原告不愿参照鉴定报告的意见进行处置,才导致双方协商未果,答辩人并未违约;且原告已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也就不存在答辩人再支付履约保证金;三、原告方的房屋受损主要是系其房屋加层下部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足、室外排水不畅、墙体门窗洞口较大引起,答辩人项目施工只是诱因,故房屋的修复原告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四、原告方要求答辩人赔偿房屋贬值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反诉原告永州中邦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月25日签订的《临时安置协议;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根据2015年11月24日的《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在反诉被告发现其房屋出现受损情况时,认为是反诉原告的施工所造成,反诉原告为平息事态,在未考究原因的情况下,配合市政府、市国安局、市纪委、市住建局等单位的工作,于2016年1月25日与反诉原告签订《临时安置协议》。该协议签订后,反诉原告按照约定一次性支付反诉被告30万元临时安置费,并依照会议纪要第四条的要求,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反诉被告的宿舍楼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反诉被告的2#宿舍楼的安全性等级为CSU级,且出现问题的原因不仅仅是反诉被告方的原因,况且CSU级安全等级的房屋并非完全不可居住,而是可以进行加固施工处理。该协议签订的前提是反诉原告造成了反诉被告的房屋出现问题,目的是要求反诉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如今根据鉴定结论,造成反诉被告房屋问题的主要原因不是在反诉原告方,签订协议的前提条件已发生重大变更。如继续按照该协议要求反诉原告方履行协议,违背了公平原则,严重侵犯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请求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辩称,签订临时安置协议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违反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欺诈胁迫的因素,反诉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客观,不能成立,应予依法驳回。 经庭审查明,十原告每人在冷水滩区双洲路73号永州市国家安全局第2#宿舍楼有建筑面积为123.47平方米的住房一套,2014年10月开始,被告开发建设的“永州市中邦世纪广场”项目进行基坑施工,施工地点在原告的房屋附近(最近距离约5米)。2015年8月左右,原告方发现其房屋周围地坪及墙体出现开裂现象。经向相关部门反映,2015年11月19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召集市国安局、市纪委、市住建局、市建筑质安监站等单位负责人及中邦世纪广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监测、设计代表召开《专题协调市国安局宿舍楼地面裂缝安全整改工作》会议,并于2015年11月24日形成永府办阅【2015】21号《关于协调市国安局宿舍楼地面裂缝安全隐患整改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的主要内容为:因永州中邦世纪广场项目施工导致市国安局宿舍楼出现地面裂缝,产生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加强安全隐患整改。具体为:一、由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项目设计单位)负责制定加固方案,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检测公司制定现场观察方案,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三个方案于11月20日之前制定完成;二、施工单位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1日组织力量进行安全隐患整改施工,施工方案向周边居民公示。…… 该会议纪要形成后,2016年1月25日,以被告为甲方,十原告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临时安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中邦世纪广场项目施工造成乙方房屋地基沉降、地面塌陷开裂、错层裂缝、墙壁开裂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位于永州市国家安全局原机关院内的2号宿舍楼与甲方开发的“中邦世纪广场”项目相邻,甲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乙方整栋房屋受损,房屋的沉降值、裂缝值、倾斜值均已超过预警值(详情见宏尚公司2016年1月10日出具的中间检测报告)。为确保人员生命安全,乙方在临时安置协议签订及临时安置经费到位后2个工作日内搬离房屋,如不搬离责任自负;二、就乙方房屋受损、地基开裂一事,甲方在2016年4月1日前提交初步赔偿处置方案,2016年7月1日前与乙方就赔偿处置方式、标准及条件达成一致意见;三、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按每名业主每月25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乙方12个月临时安置费30万。如果双方在12个月临时安置期内就房屋赔偿处置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了赔偿处置合同,甲方支付的临时安置费可以按月抵扣未到期部分;四、甲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付清临时安置费,逾期每天按未付部分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五、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本协议的第二条,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乙双方共同监管)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双方就赔偿处置协商一致后,保证金可以冲抵乙方的赔偿款。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一年的临时安置费30万元,十原告依约搬出房屋至今未居住使用。后双方一直未能就赔偿的方式及标准达成一致意见,遂酿成本纠纷。 另查明,经被告委托湖南省宏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宿舍楼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认为原告方房屋出现受损的原因为:1.临近永州市中邦世纪广场基坑,且最近距离约5米,基坑与房屋高差大,基坑开挖引起房屋地下水水位下降和房屋上部雨水渗透、流入基坑的过程中带走一部分泥沙,从而造成房屋不均匀沉降和墙体开裂;2.建筑物室外排水无组织、且排水不畅,易造成地表积水、天然基础软化;3.核查原设计图纸该房屋为底部一层架空层,上部四层标准层;经现场核对该房屋底部为一层架空层,上部五层标准层,存在加层,增加荷载引起下部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足;4.房屋墙体门窗洞口面积较大,特别是南向墙体,致上部荷载易集中在窗间墙、墙垛处,从而易引起窗间墙和墙垛处出现承载力不足。综合检测数据评定:2#宿舍楼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评定为Cus级。建议:1.甲方(永州中邦房地产公司)应在基坑未回填土方施工期间加强基坑及2#房屋变形观测;2.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加固设计单位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在临房屋侧基坑回填施工完毕后,进行加固施工处理;3.2#宿舍楼应定期进行维护,完善室外排水措施。 以上事实有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房产证、临时安置协议、房屋现场照片、永州市国安局的证明、《2#宿舍楼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原、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设立共管账户,并由被告永州市中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该账户内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 二、被告永州市中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每人每月25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安置费。该安置费从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原告房屋的安全问题得以解决时为止; 三、驳回反诉原告永州市中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0550元、财产保全费3895元、反诉受理费10550元,共计24995元,由被告永州市中邦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枫 人民陪审员于根生 人民陪审员贺红 二0一八年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雯
判决日期
201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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