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茂林、广东麦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民终18012号
判决日期:2019-09-2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吴茂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麦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9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吴茂林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服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9〕1122号仲裁裁决第一项裁决;2.服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9〕1122号仲裁裁决第二项裁决;3.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9〕1122号仲裁裁决第三项裁决;4.请求判决麦盾公司支付报销款340元;5.请求判决麦盾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麦盾公司承担;7.请求判决麦盾公司总支付27811.26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麦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吴茂林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的工资11471.26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麦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吴茂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麦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吴茂林报销款340元;四、驳回吴茂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东麦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吴茂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服从原审判决第一项,由麦盾公司支付工资11471.26元;2.服从原审判决第二项,由麦盾公司支付报销款340元;3.服从原审判决第三项,由麦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4.不服原审判决第四项;5.请求判令麦盾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000元;6.判由麦盾公司共支付27811.26元;7.本案诉讼费由麦盾公司承担。吴茂林在二审庭审中变更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2、麦盾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差额补偿13000元。3、增加诉讼请求:麦盾公司支付未为吴茂林购买社保的违约金6800元。
麦盾公司答辩称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吴茂林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吴茂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叶嘉璘
审判员何慧斯
审判员何润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华
书记员郭桂芳
判决日期
201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