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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麦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巫政微
联系方式:020-36553999
注册时间:2012-09-13
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永兴榕树塘街北三巷2号701室
简介:
消毒用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金属制品批发;普通劳动防护用品制造;应急救援器材生产;帽子制造;服装辅料批发;电子元器件批发;汽车销售;贸易代理;应急救援器材销售;不间断供电电源销售;取证鉴定器材销售;服装批发;无人机的销售;劳动防护用品批发;智能机器系统销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智能机器销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寄卖(寄卖许可类商品的,需取得相应许可文件方可经营);电子产品批发;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办公设备批发;消防设备、器材的批发;技术进出口;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帽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机器人系统销售;机器人销售;保安器材销售;办公设备耗材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鞋批发;帽零售;电工金具的销售;计算机批发;矿山机械销售;交通安全、管制及类似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批发;商品信息咨询服务;摩托车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照相器材批发;软件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通讯终端设备批发;铁路运输设备批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塑料零件制造;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消防设备、器材的制造;五金配件制造、加工;通用和专用仪器仪表的元件、器件制造;航空运输设备批发;排爆器材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软件服务;货架批发;软件技术推广服务;农业机械批发;真空磁悬浮发电机(组)的销售;鞋零售;管道运输设备批发;服饰制造;电线、电缆批发;辐射防护器材的销售;无人机系统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测试服务;文具用品零售;其他办公设备维修;针织品、纺织品、服装的检测;计算机零配件批发;机械配件批发;电工器材的批发;办公设备耗材零售;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防雷设备的销售;软件零售;服装零售;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机械设备租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无人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应用;仪器仪表批发;警用装备器材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消防设备、器材的零售;销售标识牌、指示牌;安全检查仪器的制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零售;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批发;警用装备器材的销售;保安服务;警用装备器材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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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茂林、广东麦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民终18012号         判决日期:2019-09-2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吴茂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麦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9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吴茂林在原审的诉讼请求:1.服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9〕1122号仲裁裁决第一项裁决;2.服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9〕1122号仲裁裁决第二项裁决;3.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9〕1122号仲裁裁决第三项裁决;4.请求判决麦盾公司支付报销款340元;5.请求判决麦盾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麦盾公司承担;7.请求判决麦盾公司总支付27811.26元。 原审法院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麦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吴茂林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的工资11471.26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麦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吴茂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麦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吴茂林报销款340元;四、驳回吴茂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东麦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吴茂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服从原审判决第一项,由麦盾公司支付工资11471.26元;2.服从原审判决第二项,由麦盾公司支付报销款340元;3.服从原审判决第三项,由麦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4.不服原审判决第四项;5.请求判令麦盾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000元;6.判由麦盾公司共支付27811.26元;7.本案诉讼费由麦盾公司承担。吴茂林在二审庭审中变更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2、麦盾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差额补偿13000元。3、增加诉讼请求:麦盾公司支付未为吴茂林购买社保的违约金6800元。 麦盾公司答辩称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吴茂林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吴茂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叶嘉璘 审判员何慧斯 审判员何润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华 书记员郭桂芳
判决日期
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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