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银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元付、范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辽1202民初694号
判决日期:2019-09-18
法院: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银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元付、范士杰、铁岭市清河区第一商贸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一、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利息为日息1‰;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9日,被告李元付向原告借款225万元,约定日利息为1‰,铁岭市清河区第一商贸城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清河区国用2015第015号)作为担保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6月14日被告李元付归还本金25万元,利息25万元。但至今原告经过多次催要,二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息,范士杰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无奈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铁岭市银州区银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国
审判员张杰
审判员高淑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婷婷
判决日期
201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