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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486653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玉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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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198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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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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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与奚原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京0108民初64224号         判决日期:2019-01-18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磊与被告李栋华、奚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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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栋华、奚原芳返还刘磊合同借款52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栋华、奚原芳支付刘磊借款逾期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栋华、奚原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事实与理由:李栋华、奚原芳因个人原因,于2017年6月6日与刘磊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刘磊向李栋华、奚原芳出借人民币5500000元,期限为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转账之日起一个月,借款利息为月利息2%;同时约定,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支付月利息2%的逾期利息至还清全部借款。合同签订后,刘磊于2017年6月7日向李栋华、奚原芳转账汇款4000000元、于2017年6月8日向李栋华、奚原芳转账汇款1200000元,共计5200000元。但时至今日,李栋华、奚原芳未归还合同借款及逾期利息,构成严重违约,故刘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76元,原告刘磊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武祎 人民陪审员陆友才 人民陪审员张洁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靖凯
判决日期
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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