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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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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总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吉02民终1627号         判决日期:2019-09-30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总医院(以下简称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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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张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8年4月2日张某1骑自行车摔伤,后到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诊治,当天的X线光片足以做出张某1骨折的诊断,但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告知张某1无大碍回家休息即可,一周后张某1疼痛加剧,再次到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诊治该院才发现张某1系骨折,以前的诊断是误诊,造成了张某1延误治疗13天。在张某1找到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维权时,该院告知可以免费诊治作为弥补误诊导致延误治疗的损失,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仅提交了医疗费票据存根复印件,该院还须就医药费、床位费等其他各项检查费的合理性、合法性举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二、一审法院责任分担错误。另案中有吉林江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吉江城司鉴所(2018)法临鉴1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但医疗过错对愈后有一定影响,与治疗后果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不顾事实和医德,否认了免费治疗的承诺,但就本案而言,依据该鉴定结论,张某1也只承担全部合理合法医疗费的50%,故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护张某1的合法权益。 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张某1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张某1给付拖欠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的医疗费14492.6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2日张某1因骑自行车摔倒右胳膊肘受伤,于2018年4月13日在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入院治疗,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为张某1实施手术。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于2018年7月24日为张某1办理出院手续。张某1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4492.67元,该款张某1未向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支付。另查明,永吉县人民法院在(2018)吉0221民初1352号案件中委托吉林江城司法鉴定所对张某1的医疗损害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包括:“医疗过错与手术治疗无因果关系,也无参与度及原因力大小。但医疗过错对预后有一定影响,与治疗后果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 一审法院认为,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为张某1提供医疗服务,张某1应向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支付医疗费用,对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主张的医疗费14492.67元,予以支持。张某1抗辩的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已经永吉县人民法院(2018)吉022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确认,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亦承担了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手术治疗无因果关系,也无参与度及原因力大小,故对张某1的该抗辩不予采纳。张某1抗辩称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承诺免费治疗,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对该抗辩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支付住院医疗费14492.6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张某1负担。 二审中,张某1围绕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放射科主任张慧九到庭作证。本院组织当事人对张慧九证言进行了质证。张慧九证明:当时考虑协商解决医患纠纷,如果协商解决成立,可能有免除医药费的想法;但未承诺张某1免除医疗费用。 张某1质证称,证人的陈述部分不真实,当时说的话现在不承认。 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质证称,无异议。 经审查,因张某1对张慧久证言持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日,张某1因骑自行车摔倒致右胳膊肘受伤,汪某带张某1去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就医。该院对张某1拍片后认为,右关节及周围骨结构未见明显异常,诊断为右肘关节挫伤。4月13日,张某1再次去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诊治,经再次拍片诊断为右肘关节骨折。4月15日,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请专家在该院为张某1实施手术。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支付了张某1的医疗费用14492.67元。 另,本院审理本案期间,水电第一工程局总医院明确自认:张某1就医时已说明张某1有医疗保险,但该院并未为张某1办理医疗保险住院手续。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撤销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总医院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2元,均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总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张博轩 审判员郝奇 审判员付婷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可人
判决日期
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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