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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十二研究所
事业单位营业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宇文建鹏
联系方式:029-38316567
注册时间:2004-05-14
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城办金城路西段
简介:
铸锻件、热处理、表面处理、机械加工、热加工材料、复合材料产品开发、生产及销售;理化检测,设备安装维修,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房屋租赁;热加工工艺期刊的出版,普通货物运输,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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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十二研究所、陕西德利尔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463号         判决日期:2019-09-06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十二研究所(以下简称中船十二所)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德利尔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尔公司)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民终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船十二所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德利尔公司欠付中船十二所款项金额为3875905.56元错误。首先,2016年1月19日账务核对表的真实性已得到双方认可并被二审法院确认为有效证据,该核对表及其附件证明德利尔公司欠付中船十二所款项金额为6690011.60元。其次,账务核对表载明中船十二所预付给德利尔公司15456893.6元,德利尔公司给中船十二所供货并开具的发票金额为12670776.36元(含二审已经认定的27988.80元)。由此,中船十二所超付德利尔公司的预付款2814106.04元应予返还。再次,因财务主管人员出差,中船十二所未能在二审庭审时提交其预付款项的证据,故于二审庭审后提交了《提交补强证据及恢复庭审申请书》及补强证据,即中船十二所保存的其与德利尔公司之间2014年至2015年的供应商明细账所附中船十二所给德利尔公司的转账凭证及德利尔公司开具的供货发票。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中船十二所超付德利尔公司2814106.04元。而二审法院对中船十二所提交的补强证据,既未组织质证也未作为裁判依据,属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十二研究所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胡瑜 审判员任雪峰 审判员杨卓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尹菲菲 书记员何宇
判决日期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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