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国泰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昌通煤业有限公司、太原市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晋01执异130号
判决日期:2019-05-24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昌通煤业有限公司、太原市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太原国泰实业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太原市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迎泽西大街面积11206.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1100266)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太原国泰实业有限公司称,2009年12月28日异议人与太原市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00号OEPC国际能源中心29层房屋。2014年9月17日异议人与太原市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十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OEPC国际能源中心29层,房号分别为2903、2905、2906、2907、2908、2910、2911、2912、2913、2914号计10套房屋,房屋价款人民币9830603元。合同签订后至2011年9月期间异议人按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人民币9830603元,异议人已在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网签;2010年5月25日太原昌通公司将OPEC国际能源中心29层房屋交付异议人使用,异议人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9年之久。依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因此,异议人购买的OPEC国际能源中心29层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均归属异议人,请求解除对异议人购买的房屋所对应土地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辩称:1、法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太原市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土地查封是合法的;异议人购房税票日期在法院查封之后,是否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
被执行人太原市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异议人购买房产并支付了全款,异议人购买房产同时也缴纳了办理房产证的各项费用,积极来主张办理房产证,因国家营改增税收制度和政府机构原因导致很长时间不能办理房产证。
本院查明,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昌通煤业有限公司、太原市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太原市昌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迎泽西大街面积11206.47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201100266)使用权。
另查明:异议人太原国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购买了被执行人太原市昌通房地产开发的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00号OEPC国际能源中心29层全部房产,房号分别为2903、2905、2906、2907、2908、2910、2911、2912、2913、2914号,付全款并占有使用。上述事实有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租房合同等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解除本院对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00号OEPC国际能源中心29层,房号分别为2903、2905、2906、2907、2908、2910、2911、2912、2913、2914计10套房屋相对应部分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1100266)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崔天寿
审判员焦林平
审判员梁锡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温梦丽
判决日期
2019-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