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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43477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江林
联系方式:010-68138300
注册时间:1985-06-24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B座)
简介:
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新型房屋、水泥及制品、玻璃纤维及制品、复合材料及制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建筑材料的仓储、配送和分销;水泥、玻璃生产线的技术研发、工程设计与工程总承包;新型建筑材料的工程设计与工程总承包;与以上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承包境外建材、建筑和轻纺行业的工程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及工程;进出口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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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琼01民初546号         判决日期:2019-03-07         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新公司)与被告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公司)、北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公司)、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公司)、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公司)、陈金江、徐波、海南健翔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翔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海瑞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中国建材公司、北新公司、中建材公司、烟台公司、陈金江、徐波隐匿、转移健翔公司的财产【自1993年8月28日起至判决时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资料(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的行为无效;2.中国建材公司、北新公司、中建材公司、烟台公司、陈金江、徐波向健翔公司移交健翔公司的财产【自1993年8月28日起至完成移交时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资料(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3.中国建材公司、北新公司、中建材公司、烟台公司、陈金江、徐波若不(能)全面履行诉讼请求第2项下的义务,则向健翔公司给付人民币600万元。事实及理由:一、破产清算进程。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上海瑞新公司申请健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为健翔公司管理人。2018年6月1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健翔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指定上海瑞新公司为健翔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上海瑞新公司在会上即督促健翔公司管理人积极追收健翔公司的财产。健翔公司管理人提交的(2018)健翔管字第001号《健翔公司管理人工作报告》载明,管理人已向健翔公司股东中国建材公司(原名称为“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要求提供健翔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目前暂无接到相关回复。二、相关主体概况。健翔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载明:1993年8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固定资产750万元、流动资产250万元、1993年9月出资800万元、1994年6月出资200万元),投资人为中国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中国建材公司任命为陈金江,徐波担任副总经理。陈金江代表中国建材公司、徐波代表烟台港务局(2005年1月改制为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莫章雨代表北新公司(原名称为“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珠江公司”)于1993年6月共同签订的《联合成立健翔公司合同草案》载明,一致同意在海南成立健翔公司,对外以中国建材公司的名义筹建注册,投资总额6924700元,占比依次为40%、40%、20%,注册资本1000万元。中国建材公司、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于2004年12月共同签订的《资产及负债划转协议》载明,将前者的资产划转到后者。三、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健翔公司的会计档案属于债务人财产,是记录和反映其经济业务的重要证据。被告负有妥善保管健翔公司财产的义务,应向健翔公司管理人移交其负有妥善保管义务的前述财产,但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如果健翔公司管理人不能接管其主要财产、账册、主要文件,那么势必无法进行全面清算,从而无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逃债成功。因此,应认定被告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该等财产从而无效。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健翔公司管理人未积极追收,故成讼
判决结果
驳回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法坚 审判员周慧娟 人民陪审员鲍媛 二O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杜立 速录员陈祥秀 速录员陈祥秀
判决日期
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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