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
联系方式:17782366977
注册时间:2000-03-16
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五环大厦A座133号附5-4
简介:
--
展开
北京英华富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等与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73民终1998号         判决日期:2019-09-25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英华富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英华富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富侨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12876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英华富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富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富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缺少必要的诉讼主体。富侨公司与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富侨保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富侨保健公司于2004年5月2日出具授权书,授权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简称家贵富侨公司)无偿使用“富侨及图”注册商标使用权,三者系关联公司,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家贵富公司是否享有合法的转授权权利,故一审判决应将家贵富侨公司追加为第三人,依职权通知其公司参加诉讼。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一审判决未查明富侨公司、富侨保健公司与家贵富侨公司三者的关联关系,遗漏重要事实。关于家贵富侨公司是否享有“富侨”商标转授权的事实,一审判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一审判决认定英华富足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富侨公司应向法庭出示家贵富侨公司和其公司股东郭家贵认可其公司不享有商标转授权的证据,同时应综合考虑英华富足公司已支付合理的品牌使用费、连锁加盟合同等诸多事实。一审判决认定英华富足公司承担证明家贵富侨公司享有涉案商标转授权的举证责任,实属偏颇。故英华富足公司主观不具有侵权的过错,不承担侵犯商标权的责任。三、涉案注册商标被假冒致使侵权事实的发生、损失的造成,均系富侨公司自行造成,与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和郭家贵授权使用“富侨”商标无关。 富侨公司辩称:不同意英华富足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三快公司述称:不同意英华富足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富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英华富足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拆除店内带有“富侨”、“富桥”、“富桥足道”等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门头,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2.三快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上推广与销售英华富足公司经营与“富侨”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服务;3.英华富足公司和三快公司赔偿富侨公司经济损失95.8万元及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4万元、0.2万元公证费,合计100万元;4.英华富足公司和三快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案外人富侨保健公司注册取得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按摩;按摩(医疗);保健;公共保健浴室;公共卫生浴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11月7日至2012年11月6日止。2012年8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第1967348号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富侨公司。2012年9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第196734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续展至2022年11月6日。 经商标局核准,富侨保健公司注册取得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按摩(医疗);保健;理疗;疗养院;公共卫生浴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6日止。经一审法院核实,第3959241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限续展至2026年12月6日。2012年8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第3959241号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富侨公司。 2014年9月4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14】247号批复,认定富侨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2类按摩、保健服务上的“富侨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7年12月6日,经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公证员会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郅豪来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西苑二区标有“富侨足道”的场所,经公证员现场查看该场所挂有名称为“北京英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证照。根据公证照片显示,店面外标牌显示“养生保健富侨足道全球连锁”,进入店内,前台后墙上贴有“中国足道重庆富侨”文字,上方贴有“富侨及图”商标,价目表显示“足疗”价格为158-298元,“保健”价格为298-398元等内容,会员卡充值活动显示为“富侨贵宾卡2000”、“富侨银卡5000”、“富侨金卡10000”、“富侨钻石卡20000”等内容;取得名片一张,名片正面左上角为“富侨及图”商标,显示文字“重庆富侨天通苑店”,名片背面标注该店位置,显示有“富侨及图”商标和文字“重庆富侨天通苑店”。2017年12月11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为前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7)厦思证内字第9274号公证书。 2018年2月2日,经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其委托代理人黄水明到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过程如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上网,打开360安全浏览器,清空浏览器记录;在网页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meituan.com/xiuxianyule/158678469/”,进入相关页面,显示“北京美团>北京休闲娱乐>北京足疗按摩”,下方显示“富侨足道地址:昌平区天通苑太平庄中一街重庆富侨足道”,商家优惠促销显示“单人足浴60分钟138元”等内容,页面下方显示42条网友评论。2018年2月2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为前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8)厦思证内字第363号公证书。庭审中,三快公司陈述在收到起诉后已经将其平台上的涉案侵权内容删除,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富侨公司经庭后核实,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故一审法院确认上述事实。 2018年2月2日,经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其委托代理人黄水明到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过程如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上网,打开360安全浏览器,清空浏览器记录;在网页地址栏中输入“www.dianping.com.shop/91890455”,进入相关页面,显示“大众点评北京休闲娱乐>足疗按摩>昌平区>天通苑>富侨足道地址:天通苑太平庄中一街重庆富侨足道”,优惠促销显示“单人足浴60分钟138元”等内容,页面下方显示32条网友评论。2018年2月2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为前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8)厦思证内字第364号公证书。 为证明涉案商标知名度,富侨公司提交了多份公证书予以证明。2001年至2018年间,富侨公司及涉案商标曾荣获“2012最具社会责任感单位”、重庆市品牌学会、重庆市星级品牌评价活动组委会颁发的“五星品牌”星级品牌评价证书、第四届“全国诚信单位光荣榜”上榜单位、2005年“国际优秀养生保健行业明星奖”、“经商务部备案跨省市特许经营企业……品牌:富侨”、“优质服务质量示范单位”、“全国行业质量示范单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2008年度优秀连锁企业”、“2008中国特许经营连锁百强”、“2009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2010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中国足疗连锁机构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亚健康产业(足疗保健)消费者满意最具竞争力第一品牌”、“富侨保健”为重庆市企业法人知名字号等荣誉,并多次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富侨及图”商标为重庆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6日。 另查,在富侨公司取得涉案的“富侨及图”商标后,亦由富侨公司的关联公司富侨保健公司、重庆五环富侨保健有限公司对外签订加盟合同,商标使用费一般在20万元,培训及服务费为15万元左右,期限为5年。 为证明己方使用涉案商标系经过授权,英华富足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以下事实:2004年5月2日,富侨保健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允许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无偿使用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的“富侨”及图注册商标使用权。2007年8月7日,富侨保健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富侨”商标的注册人是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郭家贵先生是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经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许可,郭家贵所有的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对富侨商标拥有无偿使用权,使用期限为:富侨商标的有效期。2017年2月24日,家贵富侨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授予英华富足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树英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西苑二区19号楼4单元101(即英华富足公司经营地点)开设重庆家贵富侨昌平区分店(经营面积1200平方米),使用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的店招和名称……授权期限为五年,即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同日,英华富足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树英(合同乙方)代表被告与家贵富侨公司(合同甲方)签订连锁加盟合同,载明:……品牌使用费(税后)共为11万元;授予乙方的《富侨》品牌具有合法使用权;甲方允许乙方使用重庆富侨,富侨品牌由甲方授权。附件为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随后,任树英代表英华富足公司向家贵富侨公司支付11万元。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但富侨公司认为家贵富侨公司可以使用涉案商标,但没有转授权的权利。 富侨公司为包括本案在内的共12起案件支付公证费2.4万元,故在本案主张2000元公证费,为本案支付律师费4万元,均提供了相应票据。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富侨公司提交的涉案商标注册证,其系第42类“富侨及图”和第44类“富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系本案适格原告。“富侨及图”商标和相关“富侨”品牌经过富侨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多年的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首先,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与英华富足公司及其门店经营范围相同,均为足疗、保健类。其次,英华富足公司在其店面招牌、店内等显著位置上以及推广宣传中使用的富侨标识与“富侨及图”商标完全一致,使用的“重庆富侨”标识,四个字中的“富侨”两字与涉案两枚商标中的“富侨”完全相同,且“富侨”为臆造词并非常见词组搭配,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第三,英华富足公司虽抗辩称其使用涉案商标经过家贵富侨公司授权,但根据现有证据仅可证明家贵富侨公司有无偿使用涉案商标的权利,并无转授权权利,其无权将涉案商标授权他人使用。因此,英华富足公司从家贵富侨公司取得的授权无法律效力,其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仍构成侵权,但其有权依据授权合同追究合同相对方的相应法律责任,故对英华富足公司该项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英华富足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富侨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三快公司是否对本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三快公司与英华富足公司签订的《商户入驻服务合同》等证据,可认定三快公司经营的美团网是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信息发布等服务,其主体身份应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商户入驻服务合同》约定,由英华富足公司承诺并保证对其使用的商品、商标等享有合法权利或合法授权,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等权益,且三快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立刻将涉案侵权内容删除,可以认定三快公司对英华富足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并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措施,故富侨公司主张三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富侨公司虽提交了部分加盟合同,但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案中,富侨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富侨公司的实际损失,也无法证明英华富足公司的侵权获利,故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加盟许可费用、英华富足公司并非故意侵权、侵权持续时间、被告具体使用方式、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予以确认。富侨公司主张的维权费用合理且提交了相关票据,故对其维权费用均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英华富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注册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店面招牌、店内及对外宣传和服务中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二、北京英华富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支出42000元,两项共计142000元;三、驳回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北京英华富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英华富足公司补充提交两份证据材料,证明富侨公司相关人员参与英华富足公司与家贵富侨公司签订授权书及连锁加盟合同活动,家贵富侨公司拥有涉案商标专有权的转授权之合法权利,富侨公司、富侨保健公司及家贵富侨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英华富足公司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亦不具有侵权之恶意:1.富侨公司及家贵富侨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载明蹇平系其公司董事;2.蹇平担任富侨公司、富侨保健公司副总经理名片及签约活动照片。富侨公司、三快公司均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1、证据2的证明目的及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由北京英华富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一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一万零六百六十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四十元,由北京英华富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侯艳 审判员刘义军 审判员宋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曹成成 书记员赵小萌
判决日期
2019-09-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