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电气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执72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9-09-25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煤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9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煤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对外投资及其名下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登记等情况分别进行了调查。经查,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均已被其他法院另案冻结,其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在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但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加以证明。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241676.99元、逾期利息等未履行
判决结果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090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刘全新
审判员闫帮
审判员白晓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郑丹丹
判决日期
201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