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昊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民辖终240号
判决日期:2019-09-24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重庆昊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绿色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2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昊华公司上诉称: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借款合同双方缔结过合同,具有合同关系,但本案中昊华公司与再生资源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由此不能适用该条规定确定本案履行地。二、即使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来确定本案履行地,但因本案没有就借款实际履行,故也只能适用该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来确定本案履行地。三、本案为标的额一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且双方均不在同一辖区,故本案应当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282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重庆昊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唐亮
审判员谷升
审判员张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丽萍
判决日期
20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