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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杨琴
联系方式:13770706525
注册时间:2004-08-23
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1号
简介:
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的商用密码产品;通讯设备技术检测、技术推广;电子通讯产品的研发、销售;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维护、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服务);技术及软件、硬件的开发及销售;通信器材、通信铁塔、仪器仪表、办公用品(除彩色复印机)、电子设备的销售;计算机、通信设备(含移动电话机)及其配件的研发、销售; 销售(含网上销售)手机及其配件、电话卡、充值卡、IP卡、医疗器械(Ⅰ类、Ⅱ类)、机械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文化用品、厨房用具、照相器材、化妆品、卫生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箱包、日用品、家具、装饰材料、建筑材料、钟表、眼镜、玩具、乐器、汽车和摩托车配件、陶瓷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租赁通讯设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信业务代办;货运代理;仓储服务;维修办公设备、仪器仪表、电子通讯设备、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餐饮管理;打字复印;票务代理;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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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8民初63658号         判决日期:2018-11-30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江苏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刘佳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娟、张圣楠,被告移动江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富昱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合理开支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是中国台湾的图像服务提供商,我公司是富尔特公司在上海的关联企业。依据富尔特公司与我公司的约定授权,我公司取得了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人使用富尔特公司图像、影视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同时唯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被告未经我公司授权,在官方微博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利的图像,侵犯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移动江苏公司答辩称:1、涉案图片在收到起诉状前已经删除,侵权行为不存在;2、我公司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短,情节轻微;3、我公司属于合理使用;4、原告的经济损失主张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授权委托书》以及沪公协核字第0000922号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显示,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公司就其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互联网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向富昱特公司授权行使以下权利:1.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2.对于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富尔特公司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得著作权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富尔特公司均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法律文件、谈判、诉讼、向侵权方收取和解金、调解金、赔偿金等。3.本授权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该证明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机构出具(2010)北院认字第007-001523号公证书公证,亦经上海市公证协会认证。 《财团法人台湾网络咨询中心网域名称注册证明》及沪公协核字第0000176号《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显示,富尔特公司注册网域名称为“imagemore.com.tw”,申请日期为1999年12月13日,有效期为2021年1月23日。该证明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机构出具的(2010)北院认字第007-001533号公(认)证书公证,亦经上海市公证协会认证。 《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显示,富尔特公司与富昱特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在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座4楼409室,对图片12259017的胶片进行交接,1.数码档案所有权属于富尔特公司,富尔特公司将其数码档案交予富昱特公司持有、使用和管理。2.该数码档案的著作权属于富尔特公司所有,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富昱特公司是唯一一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数码图片办理第三人使用许可的主体,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如果任何第三方侵犯了该图片的著作权,富昱特公司是唯一有权请求追究该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的主体。该确认书附有图片的编号、内容和图样。 原告提交涉案图片的胶片作为其权属证明,涉案图片同时存在于富昱特公司的网站中,显示拍摄日期为2000年2月2日,网络发表日期为2000年6月1日,图片下方有“著作权声明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尔特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富昱特公司经富尔特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富昱特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赔偿富昱特公司的损失。富昱特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 (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2907号公证书显示,富昱特公司的代理人于2016年9月9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公证,进入“中国移动终端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微博,该微博于2014年8月4日发布内容为“【饭后不要立即饮茶】……”的微博,配有本案涉案图片,微博认证主体为移动江苏公司。 原告主张合理开支律师费5000元,并提交了委托代理协议一份。 原告为证明涉案图片的市场销售价格高向本院提交了(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3799号公证书,其中公证保全了原告与北京神州功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签订的《图片订购合同》及银行汇款单的复印件,合同所涉图片编号为A106077,单图单次的使用费为10000元,未对图片的使用方式进行约定。 以上事实,有《财团法人台湾网路资讯中心网域名称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涉案图片电子版、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合理开支律师费1000元,以上合计3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刘佳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立刚
判决日期
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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