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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公立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姚光业
联系方式:010-64709690
注册时间:1979-01-01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19号
简介:
为在职干部提供高等教育与培训服务。 工商管理 会计学 计算机应用 国际商务 国际英语 国际金融与贸易 金融与证券 国际营销等学科高等学历教育 经济、企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 专业技术与职业资格培训 继续教育与短期培训 国际合作培训与外国留学生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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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5民初102372号         判决日期:2018-12-27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京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刘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琪、贾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峻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6657.6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所管理的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有6套产权房,由原告提供属于被告产权的职工住户物业服务。依据代管协议,被告作为上述房产的产权单位,应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现被告拖欠2015年-2017年的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缴仍未交纳,故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我方认为原告起诉我方主体不适格,我方不是涉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实际使用人有义务交纳物业费,故我方不同意支付物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7月26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房屋委托代管协议》,将被告原拥有产权后进行房改售房的xx小区x号楼15套房屋委托原告进行管理,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该协议涉及的15户房屋的房号为:5号楼-2-101、3-101、102、501、502、601、4-101、201、301、401、501、601、5-402、502。协议签订后原告被告上述房屋提供物业服务至今。现原告主张的2015-2017年尚欠物业费6657.65元,涉及xx小区5号楼2-101、4-201、301、401、601、5-402共六套房屋。其中2-10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2.55平方米,其余房屋建筑面积均为57.25平方米。物业费标准为每年每平米6.61元,关于欠费期间,2-101号房屋拖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9日的物业费,其余房屋拖欠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 2009年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在xx小区13套产权房2002年至2008年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58721.39元及换热版费用1200元。2009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xx)朝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作为涉诉房屋房改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物业费缴纳义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代管协议、民事判决书及房源明细表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京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费六千六百五十七元六角五分。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负担(原告北京京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京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饶宇
判决日期
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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