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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7039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56-6801600
注册时间:2008-06-10
公司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永达路66号2#厂房
简介:
许可项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制造;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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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慧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辽0112民初10099号         判决日期:2018-12-19         法院: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慧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丁威担任审判长(主审)、审判员邢利利、人民陪审员黄超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8年3月6日、12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凤、李娜,被告辽宁慧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594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189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自2015年6月起向原告购买网络高清电视机顶盒,双方先后签订四份销售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XXXXXXXXXX、),付款方式为:原告送货到被告指定地点,被告签收后次月5日前完成对账、回签对账单、原告收到回签对账单后开出发票寄给被告,被告签收并收到发票后90天/18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被告逾期30日未付款,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原告已交货,被告应退回全部货品,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083942元,但被告至2017年10月17日止,仅向原告支付了24492元的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059450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迟延付款违约金301890元,以上两项共计13613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的送货单无法证明被告收到货物的数量,且被告已收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已经查扣相关产品,造成被告经济损失,被告拒付货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认可已付货款24492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补充协议、送货单、对账单、发票、聊天记录、出货通知单、快递单、快递公司声明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四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橙宝网络高清电视盒(橙宝HJ-101),单价210.5元,1000套,总价210500;有线电视网络高清机顶盒(GSW9184RJ),单价235.5元,84套,总价19782元、20套,总价4710元;慧家网络高清电视盒(慧家HJ-102),单价169.44元,10000套,总价1694400元;有线电视网络高清机顶盒(GSW9184RJ),单价235.5元,20套、总价4710元。付款方式为电汇转帐,付款期限为:原告运送货物到被告指定地点,被告验货签收后在次月5日前完成对账工作、回签对账单,原告在收到回签对账单后及时开出发票寄给被告,被告验货签收后收到发票后9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型号为慧家“HJ-102”的电视盒付款期限为收到发票后180日内)。交货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型号为慧家“HJ-102”的电视盒交货期为合同签订之日60天内)。被告收到货物后2日内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在10日内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被告在约定时间内没有验收或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原告提供的货物合格。被告应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若延期付款,需向原告支付每迟延一日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如被告逾期30天未付款的,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原告已经交货的,被告应当退回全部货品,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原告负责对由其向被供货的产品实行质保服务,质保期自双方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质保期15天内,因原告责任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经原告书面确认后,负责免费更换产品,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等实际发生费用由原告承担,质保期内,但超过15天后,因原告责任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经原告书面确认后,在原告指定地点免费维修,因此产生的运费及维修费用由原告承担。在质保期内非因原告责任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原告有偿提供备件或维修服务。双方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共同委托当地相关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确定产品质量责任。2015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慧家网络高清电视盒(慧家HJ-102)的单价由169.44元变更为169.79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送货的义务,被告分别于2015年7月6日(数额197870元)、8月31日(32412元)、12月30日(853660元)收到原告供应的货物,并由收货人员在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上签字,即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价值1083942元的货物。原告分别于2015年8月5日、10月15日向被告开具了数额为197870元、32412元的发票两张,被告已付货款24492元,目前尚欠105945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另查明,原、被告交易模式为原告向被告通过物流运送货物,被告收到货物后,由收货人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由物流公司将送货单交回原告
判决结果
一、被告辽宁慧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59450元; 二、被告辽宁慧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73378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4日起;以324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4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52元,由被告辽宁慧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丁威 审判员马娜 人民陪审员黄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艺
判决日期
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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