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9-87201100
注册时间:2009-10-09
公司地址:西安市西华门凯爱大厦B7-1
简介:
法律服务
展开
陕西省烟酒副食企业商会与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陕民申2333号         判决日期:2018-12-20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陕西省烟酒副食企业商会(以下简称烟酒副食商会)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许小平律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烟酒副食商会申请再审称,一、1、一、二审法院判决依据《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款明确约定“涉诉案件,其费用根据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原则,按7%收取这一条认定:案外人异议之诉在双方费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指派律师未参与涉诉案件庭审不违反协议约定”,属认定事实错误。2、一、二审法院以撤诉程序并非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而认定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并不能证明未按照顾问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属认定事实错误。3、一、二审法院以双方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第一条第3款明确约定在申请人授权范围内被申请人应提供协助参与涉外法律事务谈判、签约活动,招标、开标、进行法制宣传及企业法律顾问义务,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在申请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指派的律师不配合开展上述法律服务,因此对申请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属认定事实错误。二、1、一、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认为申请人应该继续履行合同,适用法律错误。2、合同约定法律顾问的服务期限是三年,2017年9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及授权的函》,以及根据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剩余两年的法律顾问费14万元。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徐小平律所提交意见称,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涉诉案件需要另行支付7%的费用,对方不支付费用,就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申请人故意解除合同,单方违约。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陕西省烟酒副食企业商会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小凤 代理审判员马萍 代理审判员杨亮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高见
判决日期
2018-12-2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