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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孟凡鹏
联系方式:0531-84302567
注册时间:2001-06-21
公司地址:济阳县回河镇政府办公楼101室
简介:
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古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体育场工程、体育设施工程的施工;建筑起重机械、体育器材、模板、脚手架的安装与拆除;脚手架架管、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建筑材料、消防器材、五金产品、电子产品、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的销售;施工劳务分包;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房屋拆除服务(不含爆破);渣土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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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利与李建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0125民初2109号         判决日期:2018-12-25         法院: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庆利与被告李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孟庆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298955元(经变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1日6时许,被告李建平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4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济阳县省道248线98KM+700米处,与前方顺行的孟庆利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邱仲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王印永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孟庆利、邱仲明、王印永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济阳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建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孟庆利、邱仲明、王印永无责任。经查鲁*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李建平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造成三名受害人受伤,应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相应份额。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因李建平未到庭,无法审核其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保留拒赔权利。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举证、质证和依法审查,对下列证据: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垛石镇田屯村村委会证明、医疗费收费票据、住院病案、费用明细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单据、评估报告、评估费单据、事故救援费发票、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建平的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复印件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1日6时0分许,被告李建平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4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济阳县省道248线98KM+700米处,与前方顺行的孟庆利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邱仲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王印永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孟庆利、邱仲明、王印永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济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建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孟庆利、邱仲明、王印永无责任。 孟庆利受伤后,被送往济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孟庆利的伤情为:左胫腓骨骨折、左锁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C7双侧横突骨折、T1横突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左侧气胸、肺挫伤、急性轻型颅脑损伤等。孟庆利为治疗伤情,在济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6803.69元。按100元/天的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孟庆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100元。 经孟庆利申请、本院委托,2018年9月10日,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中心所作出山政司法鉴定中心[2018]临(残)鉴字第1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孟庆利的左肩关节功能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侧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脊柱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孟庆利伤的营养期限评定为90日。孟庆利支出鉴定费2000元。 孟庆利对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进行委托鉴定,济南万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济南万通评价字(2018)第WT0612号评估报告书,经评估:标的宗申电动三轮车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损失价值为2300元。孟庆利支出评估费400元。事故发生后,孟庆利支出事故救援费300元。 李建平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系李建平本人,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额1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孟庆利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2195.59元、护理费1998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74324.41元、车辆损失费1300元、事故救援费300元,各项损失共计1216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孟庆利医疗费36803.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5144.75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各项损失共计96748.44元; 三、被告李建平赔偿原告孟庆利鉴定费2400元; 四、驳回原告孟庆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0元,由原告孟庆利负担1505元,由被告李建平负担4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健超 人民陪审员马建军 人民陪审员卢洪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丽
判决日期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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