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油储运公司与广东省粮食企业集团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粤01执5377号
判决日期:2018-12-2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粮油储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粮食企业集团公司债权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应向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北京路支行支付借款595万元及该款利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应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后申请执行人已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履行了上述判决确定偿还款项1860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上述债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之后,经再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2018)粤01执53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彭新强
审判员邹利纯
审判员刘卓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异
书记员李林雁
判决日期
201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