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永和县扶贫开发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晋1032民初410号
判决日期:2018-12-20
法院:永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晋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永和县扶贫开发局、第三人山西千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西晋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代第三人向原告支付950300元工程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第三人于2016年12月12日签订《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由第三人将其承包的“永和2016年光伏扶贫项目”转包给原告,双方约定工程款为4751500元,后因第三人未支付完工程款,原告于2017年8月将第三人诉至尧都区法院,因第三人称被告有950300元工程款未支付,因此对该款未做处理,经原告了解,第三人在被告处享有债权,但一直未向被告主张,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代位权诉讼。第三人山西千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对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表和验收单上的山西千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950300元也有异议
判决结果
驳回山西晋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穆耀瑛
审判员任爱明
人民陪审员赵乃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航
判决日期
201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