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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
联系方式:0357-3900093
注册时间:2014-09-17
公司地址:临汾市尧都区滨河南路3号新能源科技大厦三层
简介:
建设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水电暖安装;上下水管道安装;电力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电力供应:配电业务、售电业务;电力设施安装、维修、试验;新能源充电桩的建设、运营及维护;通讯工程(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建筑劳务分包、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物业服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能源管理、储能系统及其应用;销售:电力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充电桩及配套设备、太阳能应用产品及组件、煤炭(不含储煤场、不设点经营)、钢材、电线电缆、消防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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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永和县扶贫开发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晋1032民初410号         判决日期:2018-12-20         法院:永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晋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永和县扶贫开发局、第三人山西千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西晋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代第三人向原告支付950300元工程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第三人于2016年12月12日签订《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由第三人将其承包的“永和2016年光伏扶贫项目”转包给原告,双方约定工程款为4751500元,后因第三人未支付完工程款,原告于2017年8月将第三人诉至尧都区法院,因第三人称被告有950300元工程款未支付,因此对该款未做处理,经原告了解,第三人在被告处享有债权,但一直未向被告主张,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代位权诉讼。第三人山西千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对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表和验收单上的山西千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有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950300元也有异议
判决结果
驳回山西晋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穆耀瑛 审判员任爱明 人民陪审员赵乃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航
判决日期
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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