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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福
联系方式:0631-5322391
注册时间:2003-01-10
公司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28号
简介:
从事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货物运输的无船承运业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国际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和过境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办理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自有房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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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1002民初6867号         判决日期:2018-12-14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佩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费673600元及利息(2018年11月6日以前的逾期利息为64177元;2018年11月6日以后的利息,以6736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签订《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书》一份,由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办理国内货物运输业务。自2018年2月至5月,原告根据协议约定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数笔,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运费673600元,该运费已经被告予以确认,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书面辩称,1.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书属实,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运费673600元,但被告资金紧张,无能力支付;2.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且协议书中对此没有约定。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代理协议书、被告出具的运费情况说明、违约金计算清单,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应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1日,原告(合同中的“乙方、代理方”)与被告(合同中的“甲方、委托方”)签订《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书》一份,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国内货物运输业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作为其货物运输代理人,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操作;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代理费、乙方代垫的运费及所有相关费用);甲乙双方的业务按本协议附件列明的费用标准进行计算,甲方每次委托乙方代理运输后应立即将该票货物的运费及相关费用进行确认,如甲方未能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进行确认则视为同意乙方主张的费用,无权再对费用提出任何异议;甲乙双方的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费用每60天结算一次,具体操作为: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发生的所有费用账单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甲方,甲方收到账单之日起5日内对乙方提供的费用账单进行确认,经甲方确认的费用账单甲方应当在5日内回复给乙方,之后应将打印并加盖甲方印章或由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该费用账单正本交给乙方;经甲方确认的费用,由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正式发票(乙方基于甲方委托代甲方垫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提交费用单据给甲方,该部分费用乙方不开具发票),甲方应在乙方出具发票当月的20号前支付费用。乙方所开具的发票仅供甲方财务做账用,不作为甲方已经支付费用的凭证,甲方实际支付费用的证据以甲方资金进入乙方账户或乙方实际收到甲方款项为准;如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费用确认通知或费用账单后,无正当理由5日内,没有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已经对费用确认通知或费用账单所载金额的费用进行了确认,并以此作为甲乙双方费用结算的依据;如果甲方不按期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的费用,逾期一日,按欠款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在费用结清前,乙方有权暂缓本合同的履行直至甲方付清当期应付费用,乙方因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庭审中,原告提交被告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应付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运费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截止到2018年10月18日,运费未付金额为673600元。原告诉请中的利息是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的,故变更名称为违约金。 另查,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财产保全费442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运输费673600元及违约金64177元(计算至2018年11月6日,以673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支付原告财产保全费442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严相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亚亭
判决日期
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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