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贵、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豫01民终18482号
判决日期:2018-12-18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张玉贵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房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0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玉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胤宏,被上诉人兴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华鑫公司、房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玉贵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047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兴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张玉贵与兴发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并不是借贷关系。兴发公司2018年2月14日与张玉贵签订《高分子气块砖原材料开采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开展高分子气块砖原材料开采业务,由于当时开发方张家口市秦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征地款没有到位,张家口市秦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由张玉贵和兴发公司先行把100万元征地款垫出来,由张家口市秦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期归还。当时兴发公司要我与华鑫公司以借款的方式把这笔款支付给他们。兴发公司把款打给我们后随即就全部汇给张家口市秦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了,后来我们发现被骗就向公安机关报案,现正在侦办中。张玉贵与兴发公司同是受害人,张玉贵愿意承担100万元的退还义务,但不应承担支付的借款而产生的孳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张玉贵的上诉请求。
兴发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张玉贵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华鑫公司、房卫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兴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华鑫公司、房卫东、张玉贵偿还兴发公司现金100万元及从2017年4月27日到实际还款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鑫公司、房卫东、张玉贵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4月27日,张玉贵(作为借款人)、房卫东(作为担保人)向兴发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福建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人民币1000000元。借款人:张玉贵担保人:房卫东同意将借款汇入:中铁华新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13×××8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张家口北环路支行2017年4月27日”
同日,兴发公司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制定账户转款1000000元,用途备注为借款。
另查明,2017年2月27日,中铁华新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华鑫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华鑫公司、房卫东、张玉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裁判。借款应当及时偿还。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张玉贵向兴发公司借款100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兴发公司主张张玉贵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兴发公司主张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兴发公司有权自主张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涉案借款实际支付至中铁华新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铁华新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借账户,存在过错,应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铁华新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更名为华鑫公司,其以上责任应由华鑫公司承继。另,房卫东在借条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房卫东对以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张玉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兴发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华鑫公司、房卫东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张玉贵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上诉人张玉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成锴
审判员李剑锋
审判员王怡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冬梅
判决日期
201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