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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363661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志坚
联系方式:027-51127827
注册时间:2005-06-21
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特1号
简介:
武广铁路客运专线的建设和客货运输,土地综合开发、物资供应、服务代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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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湘民申2095号         判决日期:2018-12-14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广铁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强混凝土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武广铁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临时用地租用协议》为无效合同,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是属于管理性条款,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案涉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履行,为维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二)原审认定《临时用地租用协议》为无效合同,由再审申请人承担案外人彭余良50%的投资损失,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以彭余良收补偿款的证明作为认定被申请人投资损失的定案证据,存在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 顺强混凝土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武广铁路公司违法出租划拨土地,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二)即使按照武广铁路公司的观点进行分析,但双方签订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样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三)因武广铁路公司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导致不能办理用地手续,故其应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四)顺强混凝土公司在武广铁路公司的出租土地上建设九栋房屋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非常充分,有大量的证据可以证明该事实,且武广铁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武广铁路公司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立新 审判员孙劲松 审判员曾群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赵双富 代理书记员谢达鸿
判决日期
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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