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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48225万元
法定代表人:曾毅
联系方式:010-83026500
注册时间:1989-05-26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19层
简介:
电子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仪器仪表、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应用产品与应用系统、电子专用设备、配套产品、软件的科研、开发、设计、制造、产品配套销售;电子应用系统工程、建筑工程、通讯工程、水处理工程的总承包与组织管理;环保和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房地产开发、经营;汽车、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照像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服装的销售;承办展览;房屋修缮业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及转让;家用电器的维修和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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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阿何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京0108民初50612号         判决日期:2018-12-10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阿何与被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公司)、被告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振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阿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中国振华公司向我支付1、2009年2月9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39585元;2、2010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443675元;3、2010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5047486元及延期付款的100%赔偿金5047486元;4、中国电子公司对前三项诉讼请求承担批准责任及股东招聘的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9日贵州省国资委下发《关于李阿何同志任职的通知》,推荐我为贵州振华(中国振华)总会计师人选,6月5日中国振华董事会确认我为总会计师,但贵州振华董事会至今没有聘任我为总会计师,没有移交工作。2009年1月至今贵州振华没有与我签订总会计师劳动合同。2010年1月22日中国电子公司与贵州省国资委签署《重组协议》,中国电子公司取得51%控股权,贵州振华更名为贵州中电振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振华公司),中国电子公司控股,推荐管理者,贵州省国资委推荐财务负责人。根据三方协议,中电振华公司的企业领导人员以中国电子公司管理为主,贵州省组织部、国资委进行协助,国资委推荐公招总会计师的责任,转移到中国电子公司。2011年3月11日贵州省国资委、3月18日中国电子公司分别找我谈话,通知我已经通过试用期,并征求我改任总法律顾问的意见,我要求继续履行招聘公告,拒绝变更总会计师的岗位。3月18日,中国电子公司出具中电人[2011]252号《推荐函》,推荐李阿何担任中电振华总法律顾问,原职务自然免除。2013年6月,中国振华公司拒绝提供我高管工作及薪酬,2014年3月换掉办公室门锁,接着停发工资,停交五险一金,中国振华公司应向我支付工资,并按百分之百加付赔偿金。中电振华公司应当按照薪酬制度的0.85系数支付同工同酬工资。中电振华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我作为中电振华公司的总会计师与总法律顾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中电振华公司至今没有给我提供总会计师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支付工资报酬,因此应当承担全部独立责任。我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2315号裁决书的结果,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李阿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龚莉婷 人民陪审员张金海 人民陪审员王叔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董洪辰 书记员王若同
判决日期
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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