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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克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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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连有斌
联系方式:0434-625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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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发、王国福与王德君、绥化市铭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吉0381民初1655号         判决日期:2018-11-30         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国发、王国福与被告王德君、绥化市铭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代春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发、王国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玲、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君、运输公司、代春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国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德君、运输公司、代春宇、保险公司赔偿王国发180752.14元(其中医疗费84732元、误工费15192元、护理费7665.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24245.88元、后续治疗费25000元、营养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4017元);2、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王德君、运输公司、代春宇、保险公司负担。 王国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德君、运输公司、代春宇、保险公司赔偿王国福49591.59元(其中医疗费8185.99元、误工费22788元、护理费753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6000元、鉴定费2678元);2、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王德君、运输公司、代春宇、保险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1日15时,王德君驾驶×××号、×××货车沿长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长郑公路57KM+760M处与李盈驾驶的×××号车相撞,造成×××号车乘坐者王国发、王国福受伤。事故经认定,王德君承担全部责任,李盈无责任。×××号、×××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现王国发、王国福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险五十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次事故我公司同意依法赔付。损失的数额应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条款共同核定。原告主张医疗费过高,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应当剔除非医保同类用药,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后续治疗费于法无据,不应支持,营养费不应支持,住院伙食费应每天50元,医疗费过高。我公司保留重新鉴定权利。 王德君、运输公司、代春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11日15时,王德君驾驶×××号、×××货车沿长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长郑公路57KM+760M处与李盈驾驶的×××号车相撞,造成×××号车乘坐者王国发、王国福受伤。事故经认定,王德君承担全部责任,李盈无责任。×××号、×××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登记车主为运输公司,实际车主系代春宇
判决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赔偿王国发170609.48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赔偿王国福46913.59元。 三、代春宇赔偿王国发10017元。 四、代春宇赔偿王国福2678元。 五、王德君、化市铭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代春宇应承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代春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郝建委 人民陪审员于淑芹 人民陪审员崔静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晨晨
判决日期
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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