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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来宾市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6万元
法定代表人:宾彬超
联系方式:0772-4228861
注册时间:1986-04-19
公司地址:来宾市盘古大道中118号
简介:
卷烟、雪茄烟全国购进本地批发;进口卷烟、雪茄烟本省(市、自治区)购进本地批发;普通货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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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来宾市公司、来宾市来安防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桂1302民初3385号         判决日期:2018-12-03         法院: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来宾市公司诉被告来宾市来安防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东、李衍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作琼、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来宾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265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防雷改造合同》,约定原告将本公司的物流仓库消防控制系统防雷整改项目发包给被告,工程内容为电源防雷及地网改造。2018年5月30日上午9点26分,被告工作人员一行三人来到原告的分拣区对超音速灭火系统控制盘进行防雷器的安装工作,原告的工作人员黄荣安装好防雷装置卡槽后,试图在原告的超音速灭火系统控制盘内接线取电。但黄荣在没有打开220V交流电电源控制盒的情况下,直接用电笔对220V电源线进行带电测试,当其使用电笔触碰3区灭火控制盘中心处220V交流电源接头时,控制盘突然发出“嘭”的一声并窜出电火花。黄荣慌忙躲闪,几乎同时原告仓库内的28具用于灭火的干粉包喷发并瞬速扩散,造成原告的卷烟仓库仓储区和分拣区因干粉包喷发而大面积积灰。事后经双方检查发现,事故系黄荣带电触碰220V交流电源接头产生电火花,造成3区灭火控制盘的主板(使用电源为24V)短路损坏,并触发了28具用于灭火的干粉包启动喷发。 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先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卷烟仓库发生火灾事故,赔偿事宜待实际产生费用后再协商处理。为此,原告与安装超音速灭火装置的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沟通形成补救方案,先将剩余未被触发的干粉包纳入1区、2区控制盘以应急。之后,双方签订《更换超音速灭火系统部分装置合同》,对被损坏的灭火控制盘的主板模块和干粉包更换以及因干粉包喷发而大面积积灰进行清理工作达成协议,由该公司负责更换和清理。原告为此支付给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费用共计82650元。该费用产生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却拒绝协商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黄荣电工证没有进行年审,因此其依法不具有低压电工作业资质,这也是被告存在过错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安装防雷装置取电操作过程中,因疏忽大意造成原告的超音速灭火系统控制盘的主板短路并触发灭火干粉包装置启动喷发,事故发生事实清楚,有现场监控视频为证。原告为更换被损坏的灭火系统控制盘的主板模块、干粉包以及因清理干粉包喷发导致仓库大面积积灰而进行清理,原告为此支付的费用,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来宾市来安防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原告未按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有义务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有对施工过程中行使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的权利,但从事件的全过程来看,原告提供的施工场地并不具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条件,应负全部责任;我方工作人员使用电笔带电测试时,原告的安全员和仓库工作人员自始至终没有提醒也没有制止,这说明原告监管人员履行“安全监督”不到位、失职。 二、我方工作人员严格按电工操作流程工作,不存在疏忽大意。我方工作人员黄荣持证上岗,技术过硬,严格按照电工操作流程工作。整个过程都在原告方的安全员和仓库工作人员监督下工作,不存在疏忽大意。 三、原告方安全监督人员和仓库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我方工作人员使用电笔带电测试时,原告的安全员和仓库工作人员自始至终没有提醒,也没有制止。从产生火花到干粉喷发这段时间内,原告方在场的人员没有就近按下近在身边、触手可及的手动急停按钮,所以存在失职。 四、原告方气体灭火控制器检测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广西奕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对原告的这套设备进行检测,给出的气体灭火控制器手动停止和延迟喷射的评定是“不合格”(详见检测报告)。气体灭火控制器设备设计有30秒预警,但从视频记录来看,发生火花到干粉喷发的时间远未达到30秒。原告请来的第三方柳州消防检测建议后期整改更换气体控制盘,说明三个控制盘与喷发装置不匹配并存在严重隐患。 五、第三方消防鉴定不确定是我方工作人员造成灭火干粉喷发。原告请的第三方柳州消防检测也没有确定是我方工作人员“疏忽大意”,他们对事件发表的看法用的是“可能”、“有可能”。原告花钱请第三方检测得出的只是“有可能”,那只是看在钱的份上一种应付而已,其实际当然与被告无关。 综上所述,被告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无任何操作违规行为,且整个过程都在原告工作人员的监督之下工作。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供具备条件的施工场地,所使用的消防产品不匹配、检测不合格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是问题的主因。原告负责配合我方工作的安全人员、仓库管理人员不履职也是导致后果的一个重要原因。为维护被告方权利,望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防雷改造合同》,约定原告将本单位物流仓库消防控制系统防雷整改项目发包给被告施工,工程内容为电源防雷及地网改造。为保证安全施工,原告对被告进行了安全交底及安全教育,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被告的员工石浩田签收了相关文书。当施工进入安装电源防雷器阶段时,因涉及为防雷器取电施工难度较大,被告临时请来宾市人民政府的电工黄荣来帮忙安装。根据原告提供的现场视频监控记录显示,2018年5月30日上午9点26分,黄荣安装好防雷器卡槽后,用电笔对22V电源进线带电测试,当其电笔触及3区灭火控制器中心处220V电源出线处时,控制盘内电源出线处突然“嘭”的一声并闪出电火花,几秒钟后原告仓库内安装在天花板上的超音速干粉灭火包在没有报警的情况下,28具干粉灭火包直接启动喷发,大量干粉洒落到原告仓库的货架、地面上。 事故发生后,原告召集被告并邀请超音速灭火系统供应商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和柳州桂旺消防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分析事故原因并进行磋商调解,各方发表了意见,但双方当事人最终未达成和解协议。2018年8月2日,原告与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就事故被损坏的干粉装置、模块更换及洒落的干粉清理事项签订《更换超音速灭火系统部分装置合同》,约定由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以总价87000元负责更换被损坏的干粉装置、模块及清理仓库区干粉。更换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后,原告除预留合同总价5%作为质保金外,向山东国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更换、清理费用82650元。 另查明,石浩田为被告公司员工,其有高处作业和低压电工作业资质。黄荣是来宾市政府电工,被告临时聘请其到原告的物流仓库安装电源防雷器,但黄荣的电工作业证到期未复审
判决结果
被告来宾市来安防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来宾市公司经济损失8265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66元,由被告来宾市来安防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博闻 审判员韦永莽 人民陪审员韦尤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婷
判决日期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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