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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砾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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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马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8民初49193号         判决日期:2018-12-06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马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勇辉被告郭某、马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郭某、马某向我连带清偿被继承人马某某生前所欠债务300万元;2、判令郭某、马某向我连带支付自2018年6月5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郭某、马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郭某、马某分别系被继承人马某某的妻子和女儿,马某某的父母已先于马某某死亡。2014年7月30日,被继承人马某某与张某签订字画买卖合同,约定马某某向张某购买名人画作三幅(傅某某、范某、徐某某的画作各一幅),画款共计1900万元。为支付画款,马某某于签订合同次日向我借款300万元,我同意借款并按照马某某的要求,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支付300万元。2017年3月,马某某去世,其生前向我所借上述款项均未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马某某的遗产继承人,即郭某、马某立即清偿被继承人马某某生前对我所负债务共计300万元及利息。 郭某、马某辩称,孙某主张的借款时间是2014年,已经超出诉讼时效,而且马某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购买书画的事实,也不存在马某某向孙某借款300万元的事实,据此我们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马某某与郭某系夫妻,马某系二人独女。马某某于2017年3月10日去世,马某某父母均已先于马某某去世。2014年,马某某系北京盈科智联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股东,孙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马某某秘书。 2014年7月31日,孙某通过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案外人张某转账300万元。孙某主张上述300万元系马某某向其借款,用于向张某购买字画,为此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张某于2017年11月1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2014年7月31日,收到马某某安排孙某向本人支付的300万元购画款;证据2、欠条复印件,内容为:欠款人马某某,今欠张某1500万元,承诺分三次还清,2014年9月30日一次性支付500万元,2014年11月30日一次性支付500万元,2015年11月30日一次性支付500万元;该欠款系购买张某字画应支付的对价,所购字画总额1900万元。落款处有马某某签字,并注明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郭某、马某对孙某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证明出具时间为付款3年后,且从证明内容看为马某某安排孙某付款,款项的归属无法证明;对证据2真实性不予认可,二人对马某某购画事实完全不知情,且从欠条内容看存在矛盾之处,因购画总金额为1900万元,欠条出具时仅写明欠款1500万元,孙某转账时间晚于欠条出具时间,故其支付的款项既非已支付的400万元,也非应于2014年9月30日支付的500万元。关于付款时间及金额,孙某表示原本马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要借款400万元,但因资金不够,仅支付了300万元,剩余100万元马某某是否向张某支付与本案无关。 孙某另申请张某出庭作证,张某陈述:我与马某某存在字画交易,2014年7月30日双方在马某某的办公室确认购画金额,马某某当天出具了欠条,并安排孙秘书(即孙某)给我付款,第二天孙某转给我300万元,这钱是谁的我不知道,马某某只是说让孙某负责办理,写欠条时马某某当着我的面给孙某打电话,说有一笔款项需要安排一下,此后我还收到马某某从他本人账户向我付款500万元。张某当庭未提交欠条原件。郭某、马某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张某无法证明转账的300万元是谁的钱,亦无法证明孙某与马某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郭某、马某提交孙某2012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部分工资单,证明孙某没有能力向马某某出借大额款项,且因孙某系马某某的秘书,马某某也不会向孙某借贷大额款项。孙某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认可其2014年期间月均实发工资3500元。 另查,案外人钱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和6月4日分两笔共向孙某账户转账150万元。2014年7月31日,孙某账户现金存入150万元。经询问,孙某表示其并不认识钱某某,该笔款项系马某某此前向其借款的还款
判决结果
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孙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夏文慧 人民陪审员徐坦 人民陪审员陈月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汤思淼
判决日期
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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