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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鲁统
联系方式:0990-6966670
注册时间:2000-01-20
公司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永红路副1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油田技术服务;化工产品销售;场地、房屋、柜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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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铜锣湾中盛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与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新民申1852号         判决日期:2018-12-05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新疆铜锣湾中盛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锣湾中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升房产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2民终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铜锣湾中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将本案案由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改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对案件基本事实的错误认定。案涉20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永升房产公司尚未向我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新疆永升中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40%股权)尾款。且永升房产公司并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债权转让人或债权受让人。(二)案涉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已于2013年9月10日完成,但永升房产公司一直未向我公司告知。且我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7月15日两次发函要求永升房产公司办理股权变更,该公司仍未向我公司告知股权已经变更完毕的事实。永升房产公司的上述行为足以证实其存在恶意隐瞒案涉200万元股权转让债权已经成立的事实。(三)2016年10月20日,我公司虽然与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将案涉200万元股权转让尾款中的1238069元的债权转让给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但因永升房产公司以股权变更没有办理,我公司尚无权利主张该笔款项为由拒绝向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支付上述1238069元。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形下,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已经与我公司解除了上述《债权转让协议》。故我公司有权以债权人身份向永升房产公司主张案涉款项。(四)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6月9日期间,永升房产公司分别与案外人克拉玛依市铜锣湾中盛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等签订的《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书》《三方协议》《三方抵债协议》等书面协议与我公司无关,上述协议载明的货款(75万元)、租赁费暖气费(38970.61元)及房屋租金(11931.51元)等均从永升房产公司应支付的剩余2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中进行扣减的约定亦不应对我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永升房产公司仍应向我公司支付200万元股权转让款。(五)永升房产公司存在作伪证、滥用诉讼权利等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支付我公司一、二审的律师费10万元。(六)二审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情形,剥夺了我公司的诉讼权利。且二审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存在枉法裁判等行为,本案理应进行再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永升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常元接受询问称,(一)铜锣湾中盛公司的申请再审的请求中,利息计算62个月以及主张的律师费均超过一、二审的审理范围,不应当属于再审审查范围。(二)案涉股权转让款已经被铜锣湾中盛公司转让给了案外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在该银行没有明确作出放弃上述转让债权的情形下,铜锣湾中盛公司无权再向我公司主张。(三)我公司不存在恶意隐瞒案涉股权变更的相关事宜,股权是否变更以及何时变更都是对外公示的,铜锣湾中盛公司亦可以在网上查到。(四)铜锣湾中盛公司提到的三笔款项虽然不是我公司直接与其约定的,但是其已经确认同意将上述款项从案涉2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中扣除。综上,请求驳回铜锣湾中盛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新疆铜锣湾中盛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斌 审判员伊利 审判员古丽努尔·买买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邵颢
判决日期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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