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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洲际新资源集团股份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耿斌
联系方式:010-62695990
注册时间:1983-07-06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6号楼1层01室
简介:
新资源、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及应用;进出口业务;投资;招标、投标的代理;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教育咨询;认证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认证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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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洲际新资源集团股份公司与远景泰克(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8民初12473号         判决日期:2018-12-05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洲际新资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洲际公司)与被告远景泰克(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泰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洲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京,被告远景泰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司坤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洲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投资款1375000元及以137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的投资回报及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2月8日为303884元,上述两项合计为167888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名称为客专线桥(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朱斌亭三方于2013年7月8日签订《投资合作合同》,编号:洲际(投资)XX2号。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16500000元,投资合作期限4年,被告应于投资合作期限届满之日将全部投资连同投资回报一并支付给原告,逾期将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投资款支付完毕。朱斌亭为此向原告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于同日与原告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编号:洲际(质押)XX2号,将其持有的原告公司的1500万股股权质押予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7月9日向被告足额支付了投资款。后,朱斌亭于2013年7月16日去世。投资合作期限届满后,原告与被告以及朱斌亭的继承人就投资款及投资回报的返还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其中13750000股股权作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投资款及投资回报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被告远景泰克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由朱斌亭的继承人偿还。被告就投资款并未获利,2013年7月9日原告向被告公司汇款1650万元,当天朱斌亭就将其中1500万打给了武汉一家公司,随后将剩余150万打给了武汉另一家公司。朱斌亭系被告公司当时的总经理。从资金数额、资金流向和公司实际管理人可以看出,洲际公司与朱斌亭恶意串通,损害了远景泰克公司的利益,涉案《投资合作合同》系无效协议,远景泰克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洲际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投资合作合同》;2、《股权质押担保合同》;3、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回单)、《收据》;4、洲际公司一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5、洲际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6、洲际公司股东名册;7、(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书、(2017)鄂0102执550号执行裁定书。远景泰克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函》及回函复印件;2、《函》及《情况说明》复印件;3、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及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4、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5、证人朱某证言;6、名称变更通知。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7月8日,洲际公司(甲方)与客专线桥(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乙方)及朱斌亭(丙方、担保方)签订《投资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向乙方投资1650万元,乙方将把甲方的上述投资款用于扩孔桩技术研发及应用项目。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款足额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投资合作期限为4年,自甲方将本合同约定投资款足额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算。乙方保证于项目结束后按投资项目的实际收益给予甲方投资回报。乙方应在投资合作期限届满之日将甲方的全部投资连同未付的投资回报一并支付给甲方。丙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向甲方返还全部投资款和投资回报以及缴纳违约金的义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为此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甲方公司10.71%股权(1500万股)质押予甲方,甲方与丙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该《股权质押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乙方未按约将投资回报或投资款及时足额支付给甲方,则自乙方逾期付款之日起,乙方应按照同期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对其逾期未付投资款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乙方支付完毕全部投资回报或投资款。如乙方无法按约返还甲方投资款和未付的投资回报(包括违约金),则甲方以任意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减资等)处置丙方质押在甲方的股份,所得权益用于清偿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投资款和投资回报(包括违约金),乙方保证丙方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013年7月8日,洲际公司(甲方)与朱斌亭(乙方)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依法拥有在甲方公司10.71%的股权(1500万股),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客专线桥(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按期向甲方返还洲际(投资)XX2号《投资合作合同》项下全部投资款和投资回报以及缴纳违约金的担保,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担保。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当日乙方将其在甲方公司股权的持股权证质押给甲方。乙方保证如客专线桥(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股权合作合同》的约定按期返还全部投资款和投资回报或支付违约金,则乙方以持有的甲方公司相同金额的股份予以赔偿(乙方股份价格按入股价格1.1元/股计算),甲方可以任意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减资等)处置乙方的股份,所得权益用于赔偿甲方的投资款和投资回报或违约金,乙方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在《投资合作合同》履行完毕前,除上述质押外乙方保证不对其持有的甲方股权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抵押、质押、设置他项权利等),如有发生为无效行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完成质押手续之日起生效,直至《投资合作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投资合作合同》的变更、延期、续签等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013年7月8日,洲际公司作出一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形成以下决议:“鉴于公司目前资金较为充裕,但尚未确定适合的运作项目,为了提高公司资金的利用率,拓展经营领域,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同意公司与客专线桥(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合同》,合作投资扩孔桩技术研发及应用项目,投资金额1650万元,期限4年。为确保此项目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股东朱斌亭先生以其持有的公司1500万股,占总股本10.71%的股权为客专线桥(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按期返还我司投资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如合同到期公司投资款未能全部收回,将以其持有的我公司相同金额的股份予以赔偿。” 2013年7月9日,洲际公司向远景泰克公司转账16500000元,远景泰克公司当日出具相应数额的收据,收到《投资合作合同》项下合作款。 庭审中,洲际公司自认现尚未收回的投资款为1375000元,其余款项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获偿。 洲际公司落款时间为2011年8月22日的公司章程第三节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洲际公司《股东名册》显示,朱斌亭持有洲际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5000000股,取得股份时间为2013年7月4日,所持股份凭证编号为XX6,股权质押数量为15000000股,质押时间为2013年7月8日。 另查,2016年6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朱斌亭于2013年7月16日死亡,并判决朱斌亭在洲际公司的15000000股的股份,属于朱斌亭与唐好田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股份设定了质押,按比例分割,唐好田享有5/8的份额,即9375000股,朱伟鸣、朱芮瑶各享有13/96的份额,即2031250股,朱斌波、朱小兰、朱桃兰、朱幼兰、朱玉兰各享有1/48的份额,即312500股。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客专线桥(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远景泰克(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远景泰克公司申请证人朱某到庭作证,朱某出庭证明:在2013年7月9日时,其在远景泰克公司工作,其接到远景泰克公司当时的总经理朱斌亭的指令去给武汉兴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转款1500万元,给武汉九泰机电发展有限公司转款150万元。远景泰克公司提交的转账支票显示2013年7月9日,客专线桥(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案外人“武汉九泰机电发展有限公司”通过转账支票付款150万元,向案外人“武汉兴欣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转账支票付款1500万元。远景泰克公司主张其在朱斌亭死亡后,曾要求上述二案外人将上述款项返还远景泰克公司,但均未予偿还
判决结果
一、被告远景泰克(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洲际新资源集团股份公司返还投资款1375000元; 二、被告远景泰克(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洲际新资源集团股份公司支付投资款利息(以137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4.75%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洲际新资源集团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10元,由被告远景泰克(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郭齐 人民陪审员程保荣 人民陪审员李孟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邓可人
判决日期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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