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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博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韩英林
联系方式:024-86377899
注册时间:2005-04-05
公司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上蒲河村平罗中路55号
简介:
电力设备、石化设备、环保设备、机械设备、液压设备、阀门及零部件制造、安装、维修;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工程设计、施工;金属结构加工、安装;机械电子设备租赁;电力设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机械电子设备及零部件、五金交电、密封材料销售;机械密封件、水泵安装、制造、检修;磨煤机检修、磨辊堆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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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博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万里嘉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辽0114民初13175号         判决日期:2018-11-27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博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电力设备公司”)诉被告沈阳万里嘉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嘉吉物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承运货物毁损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货主,被告为承运人,收货人为原告公司员工杨功野。涉案货物联合气阀阀杆于2018年5月20日由集宁发往沈阳,经北京转运,被告为北京至沈阳段的承运人。涉案货物到达被告沈阳营业部卸货时,被被告摔断。2018年5月27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公司经理王磊出具《损毁证明》,同意待与厂家核实阀杆价格后,按阀杆费用、维修费用、运输费用的总和赔偿原告。2018年6月15日厂家出具报价单,涉案货物报价为22000元。原告据此要求被告依约赔偿,但被告以价格过高为由拒绝。原告认为,被告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具有确保货物安全和安全运抵目的地的法定义务。被告在运输途中将货物损毁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照价赔偿。 经查,2018年3月29日,原告博华电力设备公司与案外人内蒙古华宁热电有限公司签订了《#2机组高中压主汽门、高中压调门研磨修复合同》,原告博华电力设备公司对案涉标的物#2机组高中压主汽门、高中压调门进行研磨检修,案外人内蒙古华宁热电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检修费用。案涉标的物途经北京运往沈阳,被告是该路段的承运人,原告是收货人,运费由托运人现付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沈阳博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肇一畅 人民陪审员王君 人民陪审员郝佳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国然
判决日期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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