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颐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等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15民初14851号
判决日期:2018-11-28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金颐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颐都公司)与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北京公司)、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通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颐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被告铁通北京公司及中国铁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日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颐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铁通北京公司支付电费37341.65元;2、判令中国铁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铁通北京公司、中国铁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金颐都公司与铁通北京公司口头约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晶国际小区的通信营运设备耗电接用金颐都公司自用电,电价按商业用电1.15每度计费。截止电表显示数104559度,铁通北京公司向金颐都公司给付电费16546元(自2013年11月26日至2015年2月10日),此后铁通北京公司未再支付电费。截至2018年5月15日,铁通北京公司耗电32741度,应交电费37341.65元。为维护金颐都公司的合法权益,金颐都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铁通北京公司、中国铁通公司辩称,供用电合同的合同主体与实际使用主体不一致,实际使用主体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分公司)、铁通北京公司及中国铁通公司,认为欠付的电费应由朝阳分公司承担。由于金颐都公司经过物业交割,故对于期间的电费无法核实。且金颐都公司的拉闸限电行为,给铁通北京公司、中国铁通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金颐都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支票及发票;2、微信截图;3、照片;4、照片。铁通北京公司、中国铁通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认可。
铁通北京公司、中国铁通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对双方认可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2日,铁通北京公司以铁通北京公司朝阳分公司账户向金颐都公司支付2013年11月26日至2015年2月10日用电费用16546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铁通北京公司称朝阳分公司归铁通北京公司管理,铁通北京公司同意支付欠付本金,但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判决结果
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金颐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费37341.65元;
二、驳回北京金颐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元,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肖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舒畅
书记员杨茜
判决日期
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