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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84891591
注册时间:1995-11-02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B座2001、02、03、05、06、07
简介:
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化工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仪器仪表、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营或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及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2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三来一补、易货贸易、对销贸易业务;从事对外经济贸易信息咨询服务及技术交流业务;国际招标及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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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16民初7125号         判决日期:2018-11-28         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公司)与被告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济庄园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航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燕民、康娜与被告人济庄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航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创始会员章程及权益》;2.判令人济庄园公司退还中航技公司创始会员费880000元;3.判令人济庄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7年中航技公司与人济庄园公司签订了《创始会员章程及权益》、《权利义务细则》及《会员证书》。上述协议签订后,中航技公司以支票形式向人济庄园公司支付了创始会员费880000元。此后,中航技公司依约享用人济庄园公司球场及会所等设施,并在每次使用时向人济庄园公司支付相关消费款项。2017年开始,人济庄园公司以球场停止运营为由,不但拒绝中航技公司继续享用球场和会所,在中航技公司要求退还创始会员费时还拒绝办理退费。此后中航技公司多次要求人济庄园公司办理退费事宜,其均予以推诿。后经中航技公司了解得知,人济庄园公司早在2014年已停止运营,并在同年将其名称由“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人济庄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人济庄园公司根本违约且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维护中航技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人济庄园公司辩称,不同意中航技公司的诉讼请求。首先,人济高尔夫球场被退出关闭属于国家政策所致,依据合同约定,人济庄园公司不应承担退还会员费的义务。1、关于高尔夫球场被退出的经过为:2014年11月26日,由于球场位于水源保护区二级圈,人济高尔夫球场被列为全国退出球场之一。2015年11月20日,怀柔工商行政管理局强行将人济庄园公司的高尔夫项目全部删除。2016年2月4日、3月17日、18日,怀柔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力、物力将高尔夫球场范围内全部种植树木,球场原有功能客观上已不存在。2、人济庄园公司的球场原属于合法经营的球场。在十多年的经营中,人济庄园公司依法用地、用水、用工、纳税,中航技公司自入会以来一直在该球场打球,球场从未中断经营。且根据《关于落实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措施的通知》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工作措施与工作要求》两份文件可以证实,涉案高尔夫球场属于不具有违法性的退出类球场,且一直在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正常经营。3、人济庄园公司曾通过微信、邮件告知所有会员不能继续经营,对中航技公司不存在未及时通知、故意隐瞒无法经营的情况。人济庄园公司一直努力要求政府解决会员的问题,就球场退出涉及的相关问题多次向区政府、市政府反映,对于球会会员的利益安置问题作为重点问题反映,政府也在着手解决,但尚无实质性的退出安置方案。4、双方订立的《会员章程及权益》之“权利义务细则”之“法律效力及文本”之第4款约定“会籍转让或者因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俱乐部解散,本《创始会员章程及权益》自动失效。”此约定合法有效,应依约定执行。其次,关于中航技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意见如下:第1项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创始会员章程和权益》的诉讼请求,现因出现协议约定情形,根据章程约定自动失效,即权利义务关系自动终止,不需解除。第2项要求返还会员费的诉讼请求,因人济高尔夫球场被退出关闭属于国家政策所致,且中航技公司从入会到2015年4月已在人济高尔夫球场消费多年,其交纳的会费已被消费,故其要求返回会员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我公司在中航技公司的会员资料里查到的会籍费为830000元,另外的50728元不属于会籍费。 中航技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创始会员章程及权益》;2、《权利义务细则》;3、会员证书;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进账单;5、发票;6、法院生效判决书;7、人际庄园公司企业信息。经法庭质证,人济庄园公司对证据1、2、3、7予以认可,对4、5、6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人济庄园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4年11月26日关于人济高尔夫球场立即进行退出工作的通知;2、2014年6月关于落实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措施的通知;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工作措施与工作要求;4、关于进一步开展人济高尔夫球场去功能化工作的函;5、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济高尔夫球场退出后续工作的通知;6、人济球场会员致怀柔区人民政府的信;7、关于对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高尔夫球场去功能化有关事项的函;8、关于召开高尔夫球场对接会的通知;9、关于召开原人济高尔夫球场会员转会事项对接会的通知;10、关于人济高尔夫球场“强拆”补偿以及解决会员权益公司函;11、关于会员转会的通知;12、名称变更通知;13、营业执照;14、证明和身份证。中航技公司对证据1、4、5、6、7、8、10、11、12、13、14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3、9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航技公司(申请公司)、案外人郑启源(申请人)、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创始会员章程及权益》,其中公司创始会籍约定:“凡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团体法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俱乐部,成为公司创始会籍。公司创始会籍申请入会时,须指定一位提名人,该提名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权益,根据公司创始会籍的申请及本俱乐部的审核批准,公司可更换提名人。”会员义务条款中约定:“所有会员应在本俱乐部的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入会费及年费。会员到本俱乐部打球或进行其他消费时,应缴纳本俱乐部规定的应缴纳费用。”权利义务细则中的会员年费规定:“所有会员每年均须缴纳年费。一个会费年度指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会籍均须在每年的3月1日前足额缴纳本年度年费。”法律效力及文本条款中约定:“会籍转让或者因国家政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所致俱乐部解散,本《创始会员章程及权益》自动失效。”2007年7月31日,中航技公司向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转支880000元,用途为会议费。后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先后分五次向中航技公司开具发票,经营项目均为会议费,金额分别为:2007年8月10日50728元,2007年8月17日150000元,2007年8月24日195000元,2007年8月28日185000元,2007年9月4日300000元,以上共计880728元。2007年11月8日,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向郑启源发放证号为RJS2003的会员证书,其上载明:“阁下已正式成为北京人济高尔夫俱乐部公司创始会员,特此证明。”后因返还会员费产生纠纷,中航技公司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解除《创始会员章程及权益》;2.判令人济庄园公司退还中航技公司创始会员费880000元;3.判令人济庄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济庄园公司持答辩意见,不同意中航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1、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3463号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如下:1999年8月2日,北京龙祥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办理了设立登记手续,股东(发起人)为北京龙祥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燕生。北京龙祥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0??000元,股东实际出资为8??000??000元。2002年7月31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批准,北京龙祥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为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人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2月2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批准,北京龙祥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3463号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如下:1999年8月2日,北京龙祥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办理了设立登记手续,股东(发起人)为北京龙祥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燕生。北京龙祥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0??000元,股东实际出资为8??000??000元。2002年7月31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批准,北京龙祥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为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人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2月2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批准,北京龙祥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2014年11月5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批准,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6日,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共同发放怀发改函(2014)226号《关于人济高尔夫球场立即进行退出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展开球场退出工作:1.立即停止利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开展涉及高尔夫球的一切活动;2.于2014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关闭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筑,封闭球洞,拆除发球台,去除各类构筑物上的高尔夫球场标识;3.按照规划恢复水源保护区内土地原有功能。2015年4月12日,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场被全面关闭,高尔夫球场现已不能使用。2016年1月29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向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放怀政函(2016)22号《关于进一步开展人济高尔夫球场去功能化的函》,要求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按照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级对口部门组成的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联合督查组的要求,立即开展去功能化深入整改工作。2016年3月16日,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向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放《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济高尔夫球场退出后续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经过核查,目前你单位主要工作已经完成,但是对高尔夫球场进行植树绿化并恢复林地功能的工作尚未完成。望你单位加快工作进程,如有需要,我局将协调相关部门协助你单位进行植树绿化,并恢复林地功能。”2、庭审中,人济庄园公司提出,2014年10月15日,中航技公司向其开具的证明载明,兹证明徐晓东系我公司员工,前往贵处办理会籍变更事宜,请予以接洽。但除该证明外,无其他会籍变更的相关材料,中航技公司主张目前仍为人济庄园公司会员。法庭经与徐晓东本人核实,其提出不清楚证明的事情,也没有到过涉案高尔夫球场,本人名下没有涉案人济庄园公司的高尔夫会籍,没有向其交纳过会籍费。3、中航技公司主张其向人济庄园公司交纳会费880000元及当年预交年费728元。人济庄园公司辩称,根据其财务查询的信息,会员费实为830000元,2007年8月10日发票中的50728元不是会籍费,人济庄园公司系按中航技公司要求的发票名目及开具日期出具的发票。中航技公司则主张五张会议费发票均为会籍费,不认可系其要求人济庄园公司按照会议费的名目分五次出具的发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创始会员章程及权益》、银行进账单、发票、生效判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文件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解除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创始会员章程及权益》; 二、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会员费756800元; 三、驳回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16元(已交纳),由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84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菲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严亮亮
判决日期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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