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闽0430民初1428号
判决日期:2018-11-28
法院:建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三明移动公司)与被告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明移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朝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三明移动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金28417.2元(该违约金从2016年9月1日暂计至2018年11月6日,此后至实际交付案涉商品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5.7元/天继续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8日,三明移动公司与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三明移动公司向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建宁县商品房;价款297113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三明移动公司应于2015年11月20日之前付清;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于2016年8月31日前交付商品房;逾期交房超过30日,三明移动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按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点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三明移动公司如约支付了购房款297113元,但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交房。
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三明移动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三明移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一张;5.承诺书复印件一份。
经审查,三明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三明移动公司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8日,三明移动公司与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三明移动公司向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建宁县商品房;价款297113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三明移动公司应于2015年11月20日之前付清;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于2016年8月31日前交付商品房;逾期交房30日内,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按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向三明移动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30日,三明移动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按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点二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三明移动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支付了购房款297113元,但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交房
判决结果
一、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297113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开始计算至涉案商品房交付之日止,前三十日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之后按日万分之一点二计算);
二、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福建八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建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丽钦
判决日期
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