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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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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15民初11363号         判决日期:2018-11-20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融资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临河区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延长审限进行了审理。原告亦庄融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被告临河区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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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亦庄融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临河区医院立即向亦庄融资公司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下称“剩余租金”)共计2065303.59元;2.判令临河区医院向亦庄融资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八的标准,以第十期租金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0日为109598.78元;以第十一期租金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0日为589300元;以第十二期租金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0日为9362.71元,详细计算方式,请见附件“逾期利息统计表”);3.判令临河区医院承担亦庄融资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6650.87元;4.判令亦庄融资公司有权以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为临河区医院向亦庄融资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732760元按照《融资租赁协议》一般条款第10.2.1条款约定的抵扣顺序冲抵临河区医院在前述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5.请求判令临河区医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6日,亦庄融资公司作为出租人与临河区医院作为承租人签署了YZRZZL-2015第【7-01】号《融资租赁协议》。根据《融资租赁协议》的约定,临河区医院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定销售商及租赁物,自行与销售商商定《买卖协议》中相关租赁物的条款。亦庄融资公司根据临河区医院的选择,以融资租赁交易中买方及出租人的身份与销售商、临河区医院签订《买卖协议》。临河区医院有义务按照协议附件三《租金支付表》中记载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向亦庄融资公司支付租金。同日,亦庄融资公司作为买受人及出租人,与临河区医院指定的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眼科公司)作为销售商、临河区医院作为承租人签订了YZRZZL-2015第【7-02】号《买卖协议》,约定亦庄融资公司根据临河区医院对销售商和设备的完全自主选定,向远程眼科公司购买《融资租赁协议》所约定的设备,以租赁给临河区医院使用,临河区医院应向亦庄融资公司支付租金(本金+利息)。同日,远程眼科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亦庄融资公司、临河区医院签订了YZRZZL-2015第【7-03】号《保证及回购协议》。《保证及回购协议》约定远程眼科公司为临河区医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亦庄融资公司在《融资租赁协议》及其附件下债权的实现。上述协议签订后,亦庄融资公司于2015年4月3日依约向远程眼科公司按时、足额支付了租赁物价款7327600元。然而,临河区医院却未履行其在《融资租赁协议》下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根据《融资租赁协议》第9.3条、第10.4条、第12.2条的约定,亦庄融资公司有权向临河区医院追索全部剩余租金共计2065303.59元,并有权要求临河区医院支付逾期利息以及包括律师费等在内的亦庄融资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故提起本案诉讼。 临河区医院辩称:根据临河区医院与远程眼科公司签订的《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医院眼科收入分配协议》(以下简称《分配协议》)约定,临河区医院与远程眼科公司之间属于合作关系,由远程眼科公司代替临河区医院承担向亦庄融资公司支付租金的义务。此约定有临河区医院与远程眼科公司之间的收入分配协议为证。由于远程眼科公司的违约行为,未履行相关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导致临河区医院无法履行与亦庄融资公司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该责任应当由远程眼科公司承担。二、根据亦庄融资公司与临河区医院、远程眼科公司所签订的《保证及回购协议》中的第一条第1.2项的约定:“若临河区医院、远程眼科公司出现任何违约情形时,亦庄融资公司无须事先通知远程眼科公司,即可用租赁保证金冲抵《融资租赁协议》项下临河区医院未能支付的全部或部分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并由亦庄融资公司向远程眼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远程眼科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差额一次性补足。”但亦庄融资公司并未按照约定行使其权利,造成损失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临河区医院认为亦庄融资公司怠于行使其权利造成了违约金等损失的扩大,扩大部分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而不得要求临河区医院来承担该损失。《保证及回购协议》第二条第2.1项的约定:“如出现约定的任一情形时,视为保证条件成就……甲方(亦庄融资公司)可随时要求丙方(远程眼科公司)履行回购责任:(1)乙方在租赁期内未按照《融资租赁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原告)支付租金的……”,第2.3项的约定:“下列任一条件满足或任一情形发生时,视为回购条件成就,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履行回购保证义务…,均应按照甲方要求予以全面履行:(1)丙方未按本协议第2.1款约定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或虽履行但不符合甲方要求的;(2)乙方违反《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任一义务与责任时:(3)丙方未按本协议第1.2款约定期限内补足租赁保证金和/或支付违约金的。…”那么,亦庄融资公司应当向远程眼科公司主张权利,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回购责任。但亦庄融资公司并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也是造成亦庄融资公司损失扩大的原因。损失扩大的幅度问题,保证金足以冲抵2017年4月3日到期的租赁费用,如果冲抵了之后,期租赁费用就可以不用计算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等。2017年10月3日的租赁费也可以抵扣一部分租金,所以其诉讼请求当中的关于逾期利息部分可以相应的减少,该扩大部分的损失应当由亦庄融资公司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亦庄融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书面告知义务,而亦庄融资公司并未积极主动的向临河区医院、远程眼科公司主张过以上权利,对此临河区医院认为:对亦庄融资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第1项应当核减其保证金、第2项不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同理,第3项律师费用也不应当由临河区医院承担,由于亦庄融资公司怠于行使权利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扩大的部分的诉讼费用,不应由临河区医院来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亦庄融资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融资租赁协议》及其附件租赁物清单、租赁物签收证明;2.《买卖协议》及其附件买卖设备清单;3.《保证及回购协议》;4.付款凭证;5.催款函及邮寄底单、邮寄签收、查询结果;6.发票7张;7.银行客户回单;8.银行客户回单及收据;9.银行客户回单及发票;10.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及计算明细、网上银行付款回单支出凭单。 临河区医院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三方专科影像检测及远程眼科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 经庭审质证,临河区医院对亦庄融资公司提交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9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临河区医院对对亦庄融资公司提交的证据10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无法区分亦庄融资公司为涉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用,亦庄融资公司提交的证据10均系证据原件,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及计算明细、网上银行付款回单支出凭单之间能够相互佐证,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2.亦庄融资公司对临河区医院提交的《第三方专科影像检测及远程眼科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不予认可,因《第三方专科影像检测及远程眼科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系复印件,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要件,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亦庄融资公司(出租人)与临河区医院(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及租赁物清单、租赁物签收证明、租金支付表等附件,约定:协议签订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约定租赁期限36个月,租赁期数12期,支付方式季付,每期租金688434.53元,租金合计8261214.36元,租赁物总价值7327600元,租赁首付租金0元,租赁保证金732760元,租赁管理费351724.8元。起租日为出租人根据《买卖协议》的约定向销售商支付应付租赁物价款之日。承租人需按照本协议附件三租金支付表中记载的支付时间和租金金额按时足额支付至出租人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时间是指该笔租金到达出租人指定账户的日期,租金支付表确定自2015年7月3日至2018年4月3日,每三个月的第3日支付租金,最后一次支付租金时间为2018年4月3日。承租人应根据协议特殊条款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及支付要求向出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该租赁保证金用于保证承租人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如承租人未按照《租金支付表》支付租金或出现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出租人无须事先通知承租人,即可用租赁保证金充抵本协议项下承租人未能支付的全部或部分租金本金、租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本协议约定之其他应付款项及其他款项。如发生上述冲抵,租赁保证金抵扣款项顺序为应付未付租金利息、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按本协议约定之应付未付款项、租金本金。不足冲抵的部分承租人仍应支付出租人。如因销售商迟延交付或未交付租赁物,出租人对销售商的权利主张由出租人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应按照《买卖协议》的约定直接向销售商主张权利,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销售商迟延交付或未交付租赁物或所交付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性能、质量、技术标准等与《买卖协议》的规定不符,或有不良、瑕疵等情况,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均按《买卖协议》的规定由销售商负责,承租人应按照《买卖协议》的约定直接向销售商主张权利,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发生上述情况,出租人可根据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提供必要的配合,但是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索赔的结果由承租人享有。以上情况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权利,承租人不得以以上情况为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出租人的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即使发生以上情况,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赔偿,也无论索赔是否在进行中,均不影响本协议效力与本协议的正常执行,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租金支付及其他义务不受任何影响。如果销售商未按照《买卖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可视情况给予承租人一定的宽限期,承租人应当在该宽限期内积极向销售商主张权利,要求销售商交付租赁物。如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须向出租人支付自租金及其他款项应付日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欠租/欠款总额的万分之八/日计息,出租人有权从承租人每次支付的租金款项中首先扣除,直至承租人向出租人偿付完毕全部逾期款项及逾期利息以及其他费用为止。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为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并不因任何原因被影响或扣减。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视为承租人根本违约: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连续2期或累计3期未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若承租人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人对承租人采取以下措施:向承租人追索本协议项下承租人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及其他与本协议相关的应付款项。如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须向出租人支付自租金及其他款项应付日至实际支付日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欠租/欠款总额的【万分之八/日】计息,出租人有权从承租人每次支付的租金款项中首先扣除,直至承租人向出租人偿付完毕全部逾期款项及逾期利息以及其他费用为止。任何一方均应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出租人追索因履行或保全出租人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代理费、收回租赁物而发生的费用等。附件2租赁物签收证明显示,临河区医院确认销售商向临河区医院交付了租赁物且完全检查了租赁物,确认租赁物符合协议约定,符合临河区医院要求。 同日,亦庄融资公司(出租人、买受人)与临河区医院(承租人、使用人)、远程眼科公司(销售商)签订了《买卖协议》,载明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销售商和设备的完全自主选定,向销售商购买设备,以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该协议上载明交货日期为2015年2月9日,并约定了相应付款条件。附件中买卖设备清单中的设备与《融资租赁协议》中的一致。 2015年3月30日,远程眼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亦庄融资公司支付保证金732760元、管理费351724.8元。 2016年4月3日,亦庄融资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远程眼科公司支付设备购买款7327600元。 临河区医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亦庄融资公司支付第1期至第9期租金共计6195910.77元。 庭审中,亦庄融资公司主张冲抵费用的顺序按照融资租赁协议里约定的顺序进行冲抵,冲抵顺序为逾期利息、律师费、剩余租金本金
判决结果
一、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2065303.59元; 二、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三笔计算:以688434.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88434.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88434.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6650.87元; 四、案外人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保证金732760元依顺序冲抵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医院截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第二项、第三项、第一项债务; 五、驳回原告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4元,由原告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已交纳),由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医院负担118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成桂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家璐
判决日期
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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