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周家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06民特458号
判决日期:2018-11-01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家振与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8年10月9日经上海市静安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在本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偿周家振人民币29900元整(大写:贰万玖仟玖佰元整);二、双方就本起医患纠纷解决完毕,无其他任何争议
判决结果
申请人周家振与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于2018年10月9日经上海市静安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裕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金枫
判决日期
2018-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