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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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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1、吕某2等与吕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04民初20427号         判决日期:2018-10-29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某1、吕某2与被告吕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2、吕某1,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林、周海兰,被告吕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吕某1、吕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州市xx路x号x楼xx房三分之一产权由原告吕某1继承,三分之二产权由原告吕某2继承;2.判令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和产权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两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广州市xx路x号x楼xx房由吕某1继承7/18产权份额,由吕某2继承11/18产权份额。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吕某4与陈某夫妻生育原告与被告三人,吕某4与陈某于1993年5月购买广州市xx路x号x楼xx房,登记在吕某4名下。吕某4于1998年去世。被告于2010年12月6日出具《关于放弃继承父母财产的承诺》;陈某于同日自立《遗嘱》,将财产分为三等份,其中一份给吕某1,两份给吕某2,陈某在立遗嘱人处签字,张某、何某在见证人处签字。陈某于2016年2月25日去世,后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继承及房屋过户手续被拒,故诉至本案。 被告吕某2答辩称: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告当时因购买经适房有困难向其母陈某借钱,其母说钱由吕某2控制,需要问吕某2。吕某2叫被告放弃继承权作为借钱的前提,被告是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放弃继承的承诺。这个承诺是被告抄写的吕某2事先准备好的文稿,陈某同一天的遗嘱也是抄写吕某2提供文稿,被告和吕某1都不知情,且遗嘱的见证人是吕某2的好友。在陈某去世当天被告还发现其柜中存有2000年的遗嘱,内容是广州市xx路x号x楼xx房产权由原被告兄妹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这份遗嘱才是陈某的真实意愿。现不同意放弃应属被告的份额。 两原告和被告围绕各自诉讼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确认如下: 被继承人吕某4和陈某结婚后共生育了三名子女,即原告吕某1、吕某2和被告吕某3;两人均无其他配偶和子女。吕某4于1998年5月5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吕某4去世前未曾立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陈某于2016年2月25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涉案房屋广州市xx路x号x楼xx房,是吕某4和陈某婚后购买的房改房,登记在被继承人吕某4名下,房产登记号为统字××号,房地产证号为穗房地证字第××号;根据房产登记记载,该房屋建筑面积98.37平方米,权属来源于1993年5月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广州公司购买;该房产登记附注:按成本价补讫差价;房改售房,房款付清;已购分摊面积21.5239平方米。 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予确认;原告方提供(2016)穗公越(农林)第xx号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2016)穗公越(农林)第xx号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2016)穗公越(农林)第xx号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陈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桦甸市红石砬子镇人民政府、桦甸市红石砬子镇高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原、被告三人关于确认陈某父母死亡时间的《具结》,穗房地证字第××号《广州市房地产证》、2018年7月12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房产登记号为统字××号)在卷佐证。 关于被告放弃继承的事实,原告方提供被告吕某3于2010年12月6日书写的《关于放弃继承父母财产的承诺》(以下简称《承诺》),拟证明被告承诺放弃对父母所留的房产和财产的继承权。该《承诺》全文为被告吕某3书写,文末有吕某3签名,内容如下:“本人申购的位于市荔湾区xx街x栋xx房经济适用房,购房款系由姐姐吕某2全额垫付人民币(叁拾万元正)30万元正,该住宅的产权全部归本人所有,本人承诺放弃对父母所留的房产和财产的继承权。承诺人吕某3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被告吕某3质证称,该《承诺》是应吕某2要求抄写的,吕某2威胁说如果不写就不借钱,所以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写了,当时母亲陈某也在场;现在不同意放弃继承父母遗产。对此吕某2回应称,母亲陈某向其哭诉说吕某3为购买经适房提出想分家产,吕某2是为维护亲情拿自己的钱给吕某3买经适房,同时要求吕某3写放弃继承的承诺,就当是提早分家产;该《承诺》是吕某3根据吕某2的意见自行书写的;之后吕某2共支付了31万余元用于购买吕某3上述经适房。 关于陈某自立遗嘱的事实,原告方提供陈某于2010年12月6日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全文为陈某书写,文末有陈某签名和见证人张某、何某签名,内容如下:“本人立此遗嘱,本人在百年后,本人自愿将所有财产份为叁等份,其中壹份留给儿子吕某1,贰份留给女儿吕某2所有。本遗嘱壹式叁份,本人、儿子、女儿各存壹份。立遗嘱人陈某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原告方另提供了两位见证人分别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写来的见证情况说明。见证人张某(身份证号码)在2018年8月8日《情况说明》中陈述:“2010年12月6日,我到陈某阿姨家为其做遗嘱见证人,于是我和何**叔叔做全程见证人,陈阿姨自书立下遗嘱,当场她并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及影响,我在遗嘱见证人处签名。”见证人何某(身份证号码)在2018年8月22日《说明》中陈述:“2010年12月6日中午一点左右,老同事吕某4的妻子陈某找到我,称要立遗嘱,让我去帮忙见证一下。于是我便去到陈某在xx区xx号之二xx房的家里,当时在场的张**,吕某2和吕某1。随后陈某……亲自写下全部遗嘱内容并签名(用时约40分钟)。陈某写完后让我和张**在见证人处签名。我们见情况属实,便在见证人处签名作证。陈某在立遗嘱时,全部都是真实的意愿,立遗嘱过程中没有受到任何胁迫和影响。” 被告吕某3质证称:是收到法院关于本案的通知材料后才知道这个遗嘱的存在,觉得不是母亲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某没文化,遗嘱是按原告文稿抄写的,不是她自愿写的;两位见证人所说明的情况不属实,其中见证人张某是原告吕某2好友。为证明该《遗嘱》不是陈某真实意愿,被告提供以下证据:1.别人代写的陈某2000年9月26日《遗嘱》复印件,其中对涉案房产的处理内容为:“在我去世后上述房屋的全部产权分给三个子女;吕某1、吕某2、吕某3继承各占三分之一,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干涉。本遗嘱一式四份,三份交我收执,一份交广州公证处存查。立遗嘱人:陈某2000年9月26日”。2.蔡某2018年9月2日《证明》,书写内容为:“兹有陈某女士在退休之前与我服务于《广东省有色冶金公司》,本人证明她是不识字、没文化的人。证明人蔡**”。3.被告用手机拍摄的蔡某讲话视频,视频中蔡某对着镜头说:“……你妈没有文化,都几十年了。在旧社会,我家那么有钱,我都没……”被告陈述,上述证据1是在陈某去世的当天晚上在其柜子里发现的,一共有三份,原被告三兄妹一人拿了一份,被告之前不知情,另在公证处没有找到这份遗嘱的存档。被告认为:陈某一直保存上述证据1,表明该遗嘱才是她的真实意愿;证据2-3,即陈某老同事蔡某的证言,能证明陈某没有文化,其2010年的《遗嘱》不是其真实意愿表达,是原告写好让其抄的。 对于被告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被告陈述证据1来源属实,但只是复印件,没有经过公证,且这份遗嘱是2000年9月26日所形成的,该份遗嘱已被陈某2010年12月6日所立的自书遗嘱所代替。对证据2-3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视频及《证明》不符合证据形式,证人蔡某没有出庭接受询问,视频中被告对蔡某存在诱导行为;书面证明是被告一方写好后由蔡某签名的,蔡某也没文化,所以该《证明》也无法证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蔡某与陈某的关系没有证据证明。 根据原告吕某2和被告吕某3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前述2010年12月6日《遗嘱》的见证人张某,其父亲是吕某4同事,其母亲住在涉案房屋楼上,其本人与吕某2、吕某3均认识,同吕某2是好友;另一见证人何某是吕某4同事,与陈某是邻居,同吕某2、吕某3都熟识
判决结果
一、广州市xx路x号x楼xx房产权由原告吕某1继承占有7/18产权份额,由原告吕某2继承占有11/18产权份额。 二、原告吕某1、原告吕某2、被告吕某3应相互配合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吕某1负担5367元,原告吕某2负担8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古新辉 人民陪审员谢秀秀 人民陪审员曾祥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婧曦
判决日期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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