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发展总公司、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粤0111执6905号
判决日期:2018-10-16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卫生发展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民初8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0000元,执行费为36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但至今未复函。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麦瑞林
审判员常康华
审判员陈晓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邹斯敏
判决日期
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