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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发展总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495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武
联系方式:020-62667668
注册时间:1992-07-14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146号自编1号楼三楼
简介:
批发:中药材(收购),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含:酒精饮料),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医疗器械,III类射线装置(具体按本公司有效许可证经营),引擎冷却油(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日用杂品,医用车辆及民用车辆(不含小轿车),电脑网络耗材;空调净化设备的安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仪表仪器、自控传感传送系统、净化设备产品的技术开发、研究、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与通讯网络、电子产品及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产品的开发、销售、技术咨询及培训服务;提供第三方调查机构满意度调查结果;卫生材料及有关药品的技术咨询服务,复印、打字、名片,绘图、晒图,代理印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医院管理服务;教育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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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发展总公司、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粤0111执6905号         判决日期:2018-10-16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卫生发展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民初8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0000元,执行费为36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但至今未复函。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麦瑞林 审判员常康华 审判员陈晓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邹斯敏
判决日期
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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