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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208万元
法定代表人:樊崇
联系方式:0377-61638666
注册时间:2005-03-28
公司地址:河南省内乡县工业园区
简介:
氧化锌避雷器及在线监测仪、互感器、熔断器、合成绝缘子、真空断路器、组合电器、变压器及变压器台成套系列产品、箱式变电站、高压变频器、高低压开关柜、母线槽、高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电缆附件、电缆分支箱、高低压无功补偿装置、配电箱、三相不平衡调压装置、电能质量治理装置、环网箱(箱式开闭所)、环网柜、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配电线路故障指示器、配电智能终端、电力自动化设备、智能电网设备、高低压电器元件等电力设备产品及其软件的研发、设计、制造、组装、试验及销售服务;其它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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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豫1303民初4896号         判决日期:2018-10-12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谢丽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6月1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3民终2332号民事裁定,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本院(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发回我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功,被告谢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21日,被告谢丽称需要购买房屋,购房款暂时周转不开而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一份。时至今日,被告迟迟不予还款。无奈,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丽辩称,一、被告认为原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事实真相是原告采用借支方法兑付了部分长期拖欠被告谢丽的工资的凭证,而不是原告诉称的单一的借款凭证。借款条产生的真实情况是,原告企业是从河南金冠王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剥离的优良资产改制设立的民营企业。谢丽原任该公司的工会委员会专职副主席,从2008年3月开始为原告筹建工会,薪酬待遇暂按一般管理岗工资标准。2008年6月19日,南阳市总工会宛工文(2008)65号批复,谢丽当选原告公司第一届工会委员会主席、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至2015年5月7日卸任。在谢丽担任工会主席期间,依法就应当享受原告公司行政副职待遇,但公司采取推诿的作法,薪酬待遇一直按一般管理岗工资发放。2013年5月,南阳市总工会送达给原告《关于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待遇的函》:“你公司工会主席谢丽同志应该享受公司行政副职待遇,希望你公司着眼于对工会工作的重视、职工队伍稳定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企业长远发展的大局,予以落实。”送达公司后,董事长樊崇约见谢丽,称安排徐总算一算,截至年底一起补发。之后,谢丽一直催促徐学亭,徐总总是称事情多,等有时间就给你算。转眼进入8月,谢丽只好再次找到董事长樊崇,最终答应以借款的名义先给你付一部分,余下的年底结清。2013年8月21日下午1点多,听说樊崇马上又要出差,谢丽急忙来到樊崇办公室,财务部贾娜恰好也在,机会难得,谢丽即提出预先借支请求,樊总就交代贾娜为谢丽办理20万元的借支额度,谢丽当场就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款条让樊总签批,樊总说定过的事不用签批了。随后谢丽与贾娜一起下楼到财务办理借款事宜,在贾娜的办公室,贾娜向谢丽提出要求借款条改成两张,其中一张10万元对应财务本人账户,一张10万元对应财务徐总账户。谢丽问其原因,贾娜解释说,主要是财务处理需要,不能在你名下显示太多的欠款,你名下挂账欠款太多影响不好,这样处理你名下只显示10万元欠款,另外10万元挂在徐总名下,财务账面不显示是你借款。此笔支付拖欠工资的借款20万元就这样被分解成两张借款条,整个办理过程徐学亭完全不知情。办理借支20万元后,至年底原告未按照承诺核算结清。2014年和2015年,谢丽就执行行政副职工资待遇和补发拖欠工资问题以及筹备工会换届事宜,主动与樊崇进行多次协商,未能获得明确意见。二、根据《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中共河南省委2007年5月11日豫发﹝2007﹞13号《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意见》,谢丽依法应当享受原告行政副职待遇,原告依法应当支付谢丽行政副职工资待遇。三、借款条实际上是领款条,是原告向谢丽支付长期拖欠部分工资的凭证,是采取借支方法支付谢丽的工资10万元,并非原告诉称的个人借款凭证。四、另案徐学亭起诉的借款10万元的性质和本案一样,当时徐学亭是公司总经理,因工作需要徐学亭这个财务账户,借款条就是通过徐学亭的财务专用账户采取借支方法支付长期拖欠谢丽的工资待遇10万元,而并非徐学亭诉称的个人借款凭证。借条中的徐学亭是账户名称,不是指徐学亭本人,谢丽与徐学亭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徐学亭是属于冒名虚假诉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4日,原告召开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并选举被告谢丽担任原告公司的工会主席及女工委员会主任。2008年6月19日,南阳市总工会下发宛工文【2008】65号《关于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工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批复》,同意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工会的选举结果,并同意本届工会的任期五年。被告谢丽在担任工会主席期间,因要求按照行政副职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待遇,不断找原告沟通协商,但一直未能解决。2013年4月,南阳市总工会向原告发出《关于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待遇的函》:“你公司工会主席谢丽同志应该享受公司行政副职待遇,希望你公司着眼于对工会工作的重视、职工队伍稳定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企业长远发展的大局,予以落实。” 2013年8月21日,被告谢丽向原告出具借款单一份,借款金额10万元整,总经理徐学亭审批,财务贾娜会签,借款人谢丽签名。同日,原告通过万晓宇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62×××26的账户转账给被告谢丽中国建设银行南阳中州路支行62×××10账户10万元。 2015年7月3日,被告谢丽以支付拖欠行政副职工资待遇工资等劳动争议将原告起诉至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9月11日,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宛劳仲案字〔2015〕85号仲裁裁决书,驳回被告谢丽的仲裁请求。谢丽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历经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豫13民终1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工会主席是依据《工会法》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谢丽主张工会主席有权享受行政副职待遇问题涉及工会和企业之间的行政关系问题,不是工会主席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处理并无不当,驳回谢丽的起诉。 2015年9月8日,原告将被告谢丽起诉至本院后,被告谢丽向本院提出案件中止审理申请,称本案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必须以另案劳动争议的裁判结果为依据。2015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以上事实,由南阳市总工会《关于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待遇的函》、仲裁申请书、宛劳仲案字〔2015〕85号仲裁裁决书、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1968号民事裁定书、借款单、银行转账明细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南阳金冠电气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孙小乐 审判员刘路 人民陪审员邱新立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家祥
判决日期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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