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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7128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杰
联系方式:13395699665
注册时间:2002-04-30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习友路988号
简介:
公益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开发、经营、融资管理;资产经营管理、投资管理;房地产综合开发销售;文化体育场馆、中介服务、房屋、停车场的租赁、管理;旅游资源的投资、开发、管理;会展经济;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教育投资及培训;酒店运营管理;餐饮服务及相关产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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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与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0104民初6024号         判决日期:2018-09-29         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徐凡,被告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庆、李菲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合计192688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016年1月,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由原告指派律师担任被告2015年度和2016年度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对法律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法律顾问费用和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费用计算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法律服务,代理了部分诉讼案件,被告亦按约支付了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但截止目前,尚有部分案件的律师代理费没有支付。2015年8月,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西路支行起诉合肥政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幵发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04号],原告诉请确认政盛公司向政务投资公司支付的175151250元股权转让款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立即向合肥政盛置业有限公司返还175151250元;判令被告在175151250元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清偿债务。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该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04号],驳回徽商银行长江西路支行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被告获得完全胜诉。该案标的额175151250元,根据2015年度《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该案的律师代理费用为1835012.5元。2016年7月,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幵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皖0104民初5373号],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承担工程款利息及各项损失5422617.07元,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该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16)皖0104民初5373号],驳回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己生效,被告亦获得完全胜诉。案涉标的额5422617.07元,根据2016年度《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该案的律师代理费用为91871.4元。原告代理上述两个案件均获得完全胜诉,为被告避免经济损失180573867.07元,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完全实现了被告诉讼的预期目标,根据合同约定,上述两个案件被告应付律师代理费合计为1926883.9元。上述《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到期后及该两个案件结案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够信守合同约定,按约支付律师代理费,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现被告拒绝按约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行为已购车严重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就具体案件未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且双方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未约定代理费具体金额,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7条第三款约定,即原告在代理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时,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律服务费,而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与被告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原告代理的徽商银行与被告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虽该案标的额高达1亿元,但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无需承担责任,是一般法律工作者都能作出判断的,所以在计算代理费标准时,应同时兼顾案件的难易程度,及付出工作量的大小,这也是双方要求协商代理费的主要原因;3、原告未提供为被告服务的相应证据,只有判决书,无法律分析方案等;4、原告提出在双方没有协议代理费的情况下,按照合同法约定不明的规定的观点处理不合理,双方已形成常年法律服务关系,对收费的最高数额予以确定,且确定了优惠的基本原则,对于发生争议的律师代理费计算在该范围内根据原告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过程、效果等综合予以考虑。如前所述,双方发生最大争议的代理费计算即徽商银行起诉的借款纠纷案件,在该案中,被告并非借款人,也非保证人,徽商银行的起诉正如原告在代理该案中称是滥用诉权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在此情况下,按照双方约定的最高标准计算律师费显然不合理,因此,请求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应的代理工作的客观情况在双方约定的标准范围内对律师费收取给予合理裁决,在尊重原告代理工作的价值的基础上,考虑被告做为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进行审慎处理。 原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2015年度《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原被告之间签订的2016年度《常年法律顾问合同》;3、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皖合民二初字第00404号];4、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皖0104民初5373号];5、《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皖价服[2013]17号);6、短信记录;7、《关于请求支付律师费的函》以及EMS回单;8、安徽省物价局安徽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律师服务费收费的通知。被告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两份(同原告所举证据1、2)。经审查,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依据本院审核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1日,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了《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及所属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因建设、经营、管理需要聘请乙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乙方指派提供周世虹等三名律师担任甲方以及甲方所属企业的法律顾问。本法律顾问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期限内(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向乙方支付77400元的法律顾问费,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180600元的法律顾问费。上述费用包括法律顾问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全部成本与报酬,但不包括(1)赴合肥市以外区域为甲方提供服务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2)代理涉及甲方及所属企业的诉讼、仲裁案件,依据律师收费规定应当收取的代理费,但乙方代理费应给予一定优惠。乙方律师代理甲方参与诉讼、仲裁案件,在不高于《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皖价服[2013]17号)规定标准上限50%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律服务费。该法律服务费原则上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甲方支付应收法律服务费的40%作为保底费用,剩余60%法律服务费实行风险代理,由双方根据诉讼结果满足甲方预期诉讼目标的程度协商确定支付数额。(3)、乙方为甲方提供(1)、(2)项服务产生的费用由被服务主体承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6年1月1日,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了《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因建设、经营、管理需要聘请乙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乙方指派提供周世虹等三名律师担任甲方以及甲方所属企业的法律顾问。本法律顾问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期限内(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甲方向乙方支付180000元的法律顾问费。上述费用包括法律顾问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全部成本与报酬,但不包括(1)赴合肥市以外区域为甲方提供服务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2)代理涉及甲方及所属企业的诉讼、仲裁案件,依据律师收费规定应当收取的代理费,但乙方代理费应给予一定优惠。乙方律师代理甲方参与诉讼、仲裁案件,在不高于《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皖价服[2013]17号)规定标准上限40%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律服务费。该法律服务费原则上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甲方支付应收法律服务费的40%作为保底费用,剩余60%法律服务费实行风险代理,由双方根据诉讼结果满足甲方预期诉讼目标的程度协商确定支付数额。(3)、乙方为甲方提供(1)、(2)项服务产生的费用由被服务主体承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常年法律服务,被告亦支付了法律服务顾问费。2015年,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西路支行诉被告合肥政盛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04号]中,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西路支行诉请要求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合肥政盛置业有限公司175151250元,并要求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175151250元范围内直接向其清偿债务。原告指派徐凡、周世虹律师代理被告参加诉讼,该案最终判决驳回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西路支行对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件按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皖价服[2013]17号)规定标准上限的50%计算律师费为1835012元。 2016年,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皖0104民初5373号]中,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其工程款1776086.2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至款清(截至提起诉讼损失为386164.93元)和赔偿其损失3260365.98元。原告指派徐凡、钱春龙律师代理被告参加诉讼,该案最终判决驳回了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件按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皖价服[2013]17号)规定标准上限的40%计算律师费为91871元。 上述两案件均已经生效。双方在代理上述两案前未协商确定律师费。后期双方就律师代理费协商未果,原告曾发函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亦未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1541506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42元,由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负担3468元,由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新月 人民陪审员薛维铸 人民陪审员陈蕾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柴莹莹
判决日期
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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