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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培坤
联系方式:0592-5700056
注册时间:2000-06-16
公司地址: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机场北区航空港物流园区A3之六
简介:
招标代理;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文具用品零售;其他文化用品零售;家用视听设备零售;日用家电设备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其他日用品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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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中华百货有限公司与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厦门空中交通管理站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闽0206民初3477号         判决日期:2018-09-17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金中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华公司)与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翔招标公司)、被告中国民用航空厦门空中交通管理站(以下简称民航厦门空管站)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中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红、叶根旺,被告万翔招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昱、叶振新,被告民航厦门空管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良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金中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万翔招标公司、民航厦门空管站立即返还金中华公司投标保证金59000元并以59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标准支付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包含保全费用)由万翔招标公司、民航厦门空管站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30日,民航厦门空管站通过万翔招标公司发布XM2017-TZ0504民航厦门空管站食堂菜品定点采购公告。金中华公司于10月23日参与投标并依照投标要求交纳相应投标保证金。次月22日,万翔招标公司发布中标结果,确定金中华并非中标人,然虽经金中华公司多次主张,万翔招标公司、民航厦门空管站至今未向金中华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给金中华公司的合法财产权造成严重损害。 万翔招标公司辩称,一、金中华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虚假投标行为,万翔招标公司依法依约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有理有据。2017年9月30日,万翔招标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受民航厦门空管站委托发布XM2017-TZ0504食堂菜品定点采购项目公告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投标人须知15.8款规定,如果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者,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金中华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参与本项目投标,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并提交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附件1投标书中明确承诺若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行为,除导致此次投标废标外,不但无权要求返还已交的投标保证金,还将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当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金中华公司得分第一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7年11月9日,民航厦门空管站发函给万翔招标公司,称其对金中华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发现金中华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十家连锁店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信息和照片,要求万翔招标公司处理反馈。2017年11月15日,万翔招标公司召集原审专家,对本项目进行复核,认定金中华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作废标处理。金中华公司根据招标文件向万翔招标公司指定的账户交纳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文件,参与投标活动,双方之间的招投标关系成立有效。金中华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明确知晓招标文件中“如果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者,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且金中华公司出具了投标书,明确承诺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行为,除导致此次投标废标外,不但无权要求返还已交的投标保证金,还将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上述承诺是金中华公司对投标活动遵守法律及各项规定的承诺,金中华公司应当严格依承诺履行义务。然而金中华公司在投保时提供了虚假资料,万翔招标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不予退还金中华公司已交的保证金,有理有据。二、因金中华公司投标文件弄虚作假,导致重新评标,给万翔招标公司、民航厦门空管站造成了损失。金中华公司虚假应标的行为,不仅导致万翔招标公司需额外支付复核等各项专家费用,且致使诉争项目招标工作迟延1个多月,严重影响了项目进度,给空管站造成损失。三、金中华公司请求万翔招标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利息、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金中华公司的投标文件弄虚作假,万翔招标公司依法依约不退回其投标保证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万翔招标公司不存在返还金中华公司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因此,金中华公司诉请支付保证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金中华公司无视万翔招标公司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合理合法这一事实,仍然向提起诉讼,将万翔招标公司、民航厦门空管站卷入繁琐的诉讼活动中,浪费司法资源以及各方的时间、精力,枉生诉累,本案诉讼费应由提起本次诉讼的金中华公司承担。 民航厦门空管站辩称,民航厦门空管站同意万翔招标公司的答辩意见。金中华公司要求民航厦门空管站共同返还没有法律依据,金中华公司未主张按份责任而主张连带责任,连带责任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应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来看,民航厦门空管站起诉万翔招标公司、民航厦门空管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30日,民航厦门航空管理站发布招标公告,就民航厦门空管站食堂菜品定点采购项目(编号XM2017-TZ0504)公开招标,投标人应将保证金支付至万翔招标公司建行厦门自贸区航空港支行账号为35×××19的账户中,投标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23日9点。2017年10月20日,金中华公司向万翔招标公司账号为35×××19的账户中转入投标保证金59000元。 万翔招标公司2017年9月制作的民航厦门空管站食堂菜品定点采购招标文件(项目编号为XM2017-TZ0504)载明:投标人应向招标机构提交不少于投标总报价2%的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日历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无息返还;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者,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评审细则表中载明:在福建省内有同一法人连锁超市或相同配送公司数量3家(含)以上为优(得8分),2家为良(得4分),1家为一般(得1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大于等于1000万元(含)的得3分,注册资金大于500万元(含)小于1000万(不含)的得2分,注册资金小于500万(不含)的得1分;配送公司离招标单位的保障距离5公里以内的得3分,10公司以内的得2分,超过10公里的不得分。 金中华公司2017年10月制作的民航厦门空管站食堂食材定点采购投标文件(项目编号为XM2017-TZ0504)载明:金中华公司成立近20年,注册资金1080万元,销售商品上万种,每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左右,现有连锁店10家,员工200多人,各式车辆11辆,综合实力强,完全有能力胜任此项目配送任务,投资人经营规模、范围一项应评为优,得满分8分,注册资金得满分3分;经高德地图测算,金中华枋湖购物广场店与民商厦门空管站食堂距离为4.8公里,通过成功大道可快速到达,快速响应投标人需求。上述投标文件中所附的利润表中显示金中华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为42325252.19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为50660484.08元。 2017年11月22日,民航厦门空管站发布公告由案外人晋江浩翔农产品贸易公司中标。2017年12月29日,万翔招标公司向金中华公司发出一份通知,载明:评标委员会核实确认金中华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确认金中华公司该项目的投标作废标处理,同时金中华公司已交的保证金59000元不予退还。2017年12月31日,金中华公司就上述通知向万翔招标公司发出一份回函,载明:因金中华公司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为保障合法权益,请万翔招标公司明确评标委员会确认金中华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具体哪一项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另查明,金中华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9日,注册资本为1008万元,行业门类为批发和零售业,经营范围包括果品、蔬菜的批发及零售,肉、禽、蛋、水产品批发等。金中华公司枋湖购物广场于2017年3月2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的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民航厦门空管站提交的金中华公司2006-2012年企业会计报表显示:金中华2006年的营业收入为11192478.12元,2007年的营业收入为11832758.96元,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4097566.98元,2009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4492913.95元,2010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21048042.29元,201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25196307.51元,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33431854.82元。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金中华公司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装修工程合同、收据、照片(金中华枋湖购物广场、金中华东渡商城店、金中华江头商城店、金中华翔安洋塘店、金中华海天店)、营业执照(金中华东渡商城店、金中华江头商城店、金中华翔安洋塘店、金中华海天店)、交易记录(金中华翔安洋塘店),欲证明:金中华枋湖广场店自2007年开始营业,2017年10月24日金中华公司对枋湖购物广场进行重新装修,2017年12月该店已恢复正常营业;金中华公司提供的金中华枋湖购物广场店文件都是真实的,金中华东渡商城店、金中华江头商城店属于连锁超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金中华翔安洋塘店在2017年8月10日成立之后在2017年8月16日已经开始经营,不存在未正式营业的情形,金中华海天店客观存在。万翔招标公司质证认为,装修工程合同、收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系金中华公司为庭审造假补充的;照片、营业执照、交易记录没有原件,真实性不予确认。民航厦门空管站同意万翔招标公司的质证意见,并认为:装修本身具有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招标时限只有一年,如果确实存在装修,金中华公司应负有如实披露的义务,金中华江头店照片拍摄的情况与投标文件中反映的生鲜卖场情况不同。本院经审查认为金中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证实金中华公司在福建省家以上连锁超市。 万翔招标公司向本院提交《厦门空管站关于金中华百货公司实际情况与投标书文实不符情况反馈的函》、评审意见,欲证明:2017年11月9日民航厦门空管站发函给万翔招标公司,告知金中华公司在投标书中的连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万翔招标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组织原审专家复核,评标委员会确认金中华公司有弄虚造假行为,根据相关条例金中华公司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金中华公司对万翔招标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金中华公司从未看到上述材料,未就材料中提交的问题向金中华公司核实,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是连锁超市,并未说明必须具备生鲜柜台。民航厦门空管站对万翔招标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空管站关于金中华百货公司实际情况与投标书文实不符情况反馈的函》系民航厦门空管站向万翔招标公司发出的函件,对金中华公司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评审意见仅有签名,其中签名的专家系万翔招标公司组织,没有相关专家的资质证明,不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金中华提交的相关投标文件是否存在不真实的情况应以各方在本案中提交的相关证据为准。 民航厦门空管站向本院提交金中华公司杏林店、海沧店、尚忠店、东渡商场店、海天店、翔安洋塘店基本信息及金中华东渡店、枋湖购物广场、海沧店、湖里店、商厦店、杏林店、洋塘店、尚忠店现场照片,欲证明金中华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作虚假陈述,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金中华公司对民航厦门空管站提交的金中华杏林店、海沧店、尚忠店、东渡商场店、海天店、翔安洋塘店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照片与万翔招标公司提交的证据《厦门空管站关于金中华百货公司实际情况与投标书文实不符情况反馈的函》中所附的照片一致,并认为门店基本信息可以证实金中华公司旗下这些门店存在,金中华公司投标时提交的文件都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门店基本信息与金中华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等相互佐证可以证实金中华公司旗下有3家以上连锁超市,同时可以佐证金中华枋湖购物广场在招投标期间存在过装修的情况。 诉讼过程中,金中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请求冻结万翔招标公司、民航厦门空管站银行存款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根据金中华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闽0206民初34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万翔招标公司、民航厦门空管站银行存款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依据上述裁定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冻结了万翔招标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账号为35×××19的账户银行存款59000元(已冻结59000元)。金中华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申请费610元。 庭审过程中,金中华公司陈述:民航厦门空管站委托了万翔招标公司代理进行招投标行为,金中华公司与民航厦门空管站之间存在招投标买卖关系;金中华枋湖商业广场原本是两个楼层,后来缩小了,且该店经营多年装修比较旧,需要翻新;金中华投标书中的营业额5000万元是指近几年营业达到5000万元,招标文件中对营业额并无要求,只是对注册资本有要求,金中华公司不可能一开始营业额就有5000万元之多,且营业额并非得分项。万翔招标公司陈述: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万翔招标公司是接受民航厦门空管站委托进行招投标,收退款由万翔招标公司负责。民航厦门空管站陈述:民航厦门空管站将讼争的招投标项目委托给万翔公司进行招投标,保证金的收退都明确约定由万翔招标公司负责。万翔招标公司、民航厦门空管站明确金中华存在的虚假投标情况体现为:1、金中华公司称其现有连锁店10家、具有配送任务等,配送应包括对食堂生鲜的配送,而其有生鲜柜台的枋湖店在投标次日就开始装修,而江头店实际没有生鲜柜台;2、配送保障方面,经核实金中华公司只有一家枋湖店与民航厦门空管站距离在5公里内,按照规则5公里内可以得3分,而金中华公司明知其要进行装修仍提供资料骗取评分;3、售后服务方案方面,金中华公司也明确称其有10家连锁店,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本项目是食堂招标,需要的是食材,其提供了5家鞋店和2家停业的店,是为了骗取得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要求民航厦门空管站核实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时间,民航厦门空管站经核实后确认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
判决结果
一、中国民用航空厦门空中交通管理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厦门金中华百货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至投标保证金实际退还之日止); 二、中国民用航空厦门空中交通管理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金中华百货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610元; 三、驳回厦门金中华百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7.5元,由中国民用航空厦门空中交通管理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占甫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姚卓群
判决日期
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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