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藏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利洲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川0105执70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18-09-18
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西藏藏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利洲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105民初10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4864.75元及执行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辽宁利洲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多辆车辆,但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故上述车辆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
判决结果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10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杨可心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兰
判决日期
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