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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昌飞
联系方式:0591-87551276
注册时间:2009-01-16
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衣锦坊49号
简介:
物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代居民收水电费及其他费用;室内外清洁服务;停车场管理;绿化养护;家庭服务;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家用电器维修、房屋修缮服务;酒店管理服务;餐饮服务;日用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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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成、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闽01民终5471号         判决日期:2018-09-18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郭成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郭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郭成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郭成向一审法院提交赖寿年、刘东辉共同签署的《房屋租赁合约》及黄巷42号业主赖寿年身份证、户口薄、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赖寿年、刘东辉均为黄巷42号葛瑛名下房产的合法继承人。由于历史原因和国家政策因素,上述房屋权属尚未转移到二人名下,但并不改变其二人为合法继承人的法定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损害郭成的合法权益。二、一审期间,郭成向一审法院提交编号为NO:150087702、NO:150609179、NO:1787655、NO:150087205、NO:150610227、NO:150609474、NO:1787620、NO:1787621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以及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增辉和工作人员现场指挥、组织强拆行动的影视图像,证明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增辉现场指挥、组织强拆行动的事实,证明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成立。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上述证据,严重损害郭成合法权益。三、一审程序存在瑕疵,损害郭成合法诉讼权益。 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为郭成仅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但并没有提供出租人刘东晖是否对讼争房屋具有合法产权的证明,不足以证实其对讼争房屋具有合法居住权,并无不当。郭成在一、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均根本无法证实刘东晖与赖寿年对讼争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且郭成在上诉状中自认“由于历史原因与国家政策因素,上述房屋权属尚未转移到案外人赖寿年与刘东晖名下”。因此,案外人刘东晖与赖寿年并非讼争房屋的合法处分权人,郭成亦无法证明其系讼争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二、一审法院认定郭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人身、财产实施侵权行为,进而作出驳回郭成全部诉请的判决,并无不当。1、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未组织单位人员或授权他人对郭成实施其在本案中所诉称的各种侵权行为。2、郭成在一审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其诉称的各种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客观存在的事实,更无法证明福州市三坊七巷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有组织人员或授权的其他人员对郭成实施其所诉称的各种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在郭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事实的情况下,驳回郭成全部诉讼请,并无不当。 郭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刊登公告向郭成公开赔理道歉;2.判令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郭成租金损失6000元,宽带费用400元,医疗费518.25元,并赔偿郭成精神损失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郭成增加诉讼请求:判令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如有失窃或损坏,照价赔偿(具体物品详见目录清单)。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郭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接警情况登记表》、《照片》、《光盘影像》、《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等证据,拟用以证明其租住在福州市三坊七巷黄巷42号院内以及福州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对其所租住的建筑物进行强拆、损毁、围堵并对其进行殴打致伤造成其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1.其仅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但并没有提供出租人刘东晖是否对讼争房屋具有合法产权的证明,不足以证实其对讼争房屋具有合法居住权;2.《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警情况登记表》、《照片》、《光盘影像》、《病历》等证据仅能证明郭成有被王纯旺在执行福州市管委会工作任务时殴打致伤以及其居所有被人损害的事实,但均不能也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系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其实施侵权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郭成主张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赔偿其房屋租金损失、宽带费损失、书画损失、精神损失费等民事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对其人身、财产实施侵权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郭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郭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郭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郭成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郭成提交的葛瑛国有土地使用证、葛瑛户口注销证明、葛瑛亲属关系证明、赖寿年身份证、赖寿年出具的证明,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采纳。2、通知、12345诉求件及光盘仅能证明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就收回公司房产作出相关通知和行为,均无法证明该司侵犯郭成财产、人身权益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3、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对郭成居住的房屋进行强拆、损毁、围堵,造成郭成字画等财产损害。二审过程中,本院依郭成申请向福州市鼓楼区公安分局南街派出所调取编号为150087702、150610227及150609179《接处警情况登记表》项下详细调查处置记录及编号为150609474、150087205、1787620、1787621、1787655号《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关于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郭成财产造成损毁、丢失等问题,均仅有郭成的单方陈述,并无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的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行为。4、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对郭成进行殴打造成人身损害。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依郭成申请向福州市鼓楼区公安分局南街派出所调取编号为150087702、150610227《接处警情况登记表》项下详细调查处置记录。从该调查记录可以显示,郭成确认2016年10月8日其报警称有人殴打系现场混乱才报警求助,并无他人殴打他。另根据郭成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公(南街)行罚决字【2017】0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2017年1月9日王纯旺系在处理三坊七巷管委会工作任务时,因琐事与郭成发生冲突。故对郭成主张王纯旺为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其前述冲突行为应由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福州市三坊七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殴打郭成的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元,由郭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杰 审判员张敏 审判员金光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奇 书记员肖晶
判决日期
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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